Page 11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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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95
事 宜 應由 要保 人 或受益 人依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辦法之規定,
逕 向 銀行業辦理。 但投資 型 年金 保險 累積期間 屆 滿 時 轉 換 為一
般 帳 簿 之 即 期年金 保險 ,得 約 定以新 臺 幣 給付 年金,並由 保險
業依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結 匯。
第 十 四 條 經 營第三 條 第三款 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應 憑 國內 保戶 提供 確 有實 際 外 幣 支 付 需 要 之 文 件 辦理,且
該 外 幣 放 款 不得 兌換 為新 臺 幣 。
二、 每 家 保險 業 每 年 承 作 外 幣 放 款 總 額 以五 千 萬 美 元 為 限 ,未
度不得
遞
用
額
延
調 罄 之 幣 放 款 總 額 。 至其後 年度辦理 ; 本行得 視 金融情 況
整外
三 、辦理 該 項外 幣 放 款 業務之 資 金來 源 限 以 保險 業 用 於國外 投
第 十五條 保險 資 之 自 有外 投資 幣資 型 金。 品, 如 連 結 衍 生 性 商 品並涉及外匯
之
保險商
銷售
業
者 , 其投資標 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 範圍:
一、本國
者
。
二、相關主管機關 貨幣市場 之新 制 臺 幣利率指標 及匯 率指標 。
限
附則
第四章
第 十 六 條 本辦法 自 發 布 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