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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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 本 適足 性。
( 五 ) 對金融 市場 競爭 程度及增 進公 共 利益 之 影 響 。
五、依 第四 點 第三款審 酌 財務業務之 健全 性及經 營 管理之能 力 時,應 審 酌
下列二項 :
( 一 ) 最 近三 年與 截 至 最 近 一期經會計 師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之查 核報
告 , 或 出 具 之 保 留 意 見 已 獲 具 體 改 善 , 或 於 第三 點 第 一項 第 二
款 之 營 業、財務及 投資 計 畫 書 已 提出 改 善 計 畫者 。
( 二 ) 對國內金融機構 投資 計 畫 , 包括 資 金來 源 、 預 定 投資 對 象 、 預
式、
營運
計
計持
構經濟規模與經 股比 例 、 投資方 營 效 率 之 影 響 。 畫 、管理架構及對國內金融機
六 、外國金融 控股 公 司 預 定在我國 營 業之金融機構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 其資
本
之
一項 適足 第 性 如 未達 營 到 各業 別 主管機關現行規定之 計 畫 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外國金融 標準 ,應 審 酌 第三 點 第
款
業、財務及
二
投資
控股 公 司 可 否 健全該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之業務經 營 。
第四
、
七
下列因
素
:
酌
應 審 點 第 五 款 所 稱 對金融 市場 競爭 程度及增 進公 共 利益 之 影 響 者 , 指
( 一 ) 擴 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 升 經 營 效 率 及提 高 競爭 力 。
( 二 )促進 金融 安 定、提 升 金融 服 務品質及提供 便利 性。
八 、外國金融機構在 其 母 國 已 有 跨 業經 營 業務,依本法 第 二十 三 條 第 二項
申 請 許 可 者 , 準用 本 要 點 之規定。
九、本 要 點 自 中 華 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七日 施行。
註 : 附 件 略
(四九)司法等機關查詢銀行客戶存放款等資料之相關規定
95.5.2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
一、 司 法、 軍 法、 稅 務、 監 察 、 審 計及 其他 依法 律 規定 具 有 調 查 權 之機
關,有查 詢 銀行 客 戶 存 款 、放 款 、匯 款 、 保 管 箱 等有關 資料 之需 要
者 ,得依 據 各 該 法 律 規定,正式 備 文逕 洽 相關銀行查 詢 。
二、 稅 務機關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30 條規定查 詢 時,仍應依財政部 70 年 12 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