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114

9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資      本  適足  性。
                          (  五  )  對金融   市場  競爭   程度及增      進公   共  利益  之  影  響  。

                     五、依    第四   點  第三款審      酌  財務業務之       健全   性及經    營  管理之能     力  時,應    審  酌
                          下列二項      :

                          (  一  )  最  近三  年與  截  至  最  近  一期經會計       師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之查  核報
                                 告  ,  或  出  具  之  保  留  意  見  已  獲  具  體  改  善  ,  或  於  第三  點  第  一項  第  二
                                 款  之  營  業、財務及      投資   計  畫  書  已  提出  改  善  計  畫者  。

                          (  二  )  對國內金融機構         投資   計  畫  ,  包括  資  金來  源  、  預  定  投資  對  象  、  預
                                                        式、
                                                             營運
                                                                  計
                                 計持
                                 構經濟規模與經  股比  例  、  投資方 營  效  率  之  影  響  。     畫  、管理架構及對國內金融機
                     六  、外國金融       控股   公  司  預  定在我國    營  業之金融機構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  其資
                          本

                                      之
                          一項  適足 第  性  如  未達 營  到  各業  別  主管機關現行規定之  計  畫  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外國金融  標準  ,應  審  酌  第三  點  第
                                    款
                                           業、財務及
                                 二
                                                        投資
                          控股   公  司  可  否  健全該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之業務經  營  。
                          第四
                       、
                     七
                                 下列因
                                         素
                                           :
                               酌

                          應  審  點  第  五  款  所  稱  對金融  市場  競爭  程度及增      進公   共  利益  之  影  響  者  ,  指
                          (  一  )  擴  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              升  經  營  效  率  及提  高  競爭  力  。
                          (  二  )促進   金融   安  定、提    升  金融  服  務品質及提供        便利   性。
                     八  、外國金融機構在           其  母  國  已  有  跨  業經  營  業務,依本法      第  二十   三  條  第  二項
                          申  請  許  可  者  ,  準用  本  要  點  之規定。
                     九、本    要  點  自  中  華  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七日    施行。
                     註  :  附  件  略



                     (四九)司法等機關查詢銀行客戶存放款等資料之相關規定

                               95.5.2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


                     一、   司  法、   軍  法、  稅  務、   監  察  、  審  計及  其他   依法   律  規定  具  有  調  查  權  之機
                          關,有查      詢  銀行   客  戶  存  款  、放  款  、匯  款  、  保  管  箱  等有關   資料   之需   要

                          者  ,得依    據  各  該  法  律  規定,正式    備  文逕   洽  相關銀行查      詢  。
                     二、   稅  務機關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30  條規定查  詢  時,仍應依財政部           70  年  12  月  3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