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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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01
第一節 即期及遠期外匯交易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即期外匯交易匯率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
第三十一 條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 先 確 認 顧客 身 分或基本 登記 資
料 及 憑 辦 文件符合 規定 後 ,方得辦理。
第三十二 條 銀行業應 按照 本行有 關 規定, 隨 時 接受 顧客 申請 買賣外匯。
第三十三 條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 訂 定。
每筆交易 (非現鈔) 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之匯率,應於每營
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 備 , 異 動時,亦同。 揭示;其 買賣差價應
本行報
向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遠期外匯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
第十二 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 條 第一項第七 款 所定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之
經辦及相
品
風
內
構
一、在國 關管 外金融 理 人員 訓練 ,應 機 具備 主辦之 下列資 衍生 格條件 性商 之一 及 : 險 管 理 課程
研習 三 個 月以上。
二、
相
關衍生
性外匯商
品
內
三、在國 持 有 衍生 外金融機 性外匯商 構 品 之相 關 業務 執照 。 業務實 習 一年。
四、 曾 在國 內 外金融機 構 有 半 年以上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之實
際經 驗 。
第三十六 條 指定銀行經營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 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一、「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
( 一 ) 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但同筆外匯收支
需要不得重 複簽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