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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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01




                        第一節   即期及遠期外匯交易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即期外匯交易匯率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


                     第三十一      條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                   先  確  認  顧客  身  分或基本     登記   資
                                    料  及  憑  辦  文件符合    規定  後  ,方得辦理。

                     第三十二      條    銀行業應     按照   本行有     關  規定,   隨  時  接受  顧客   申請   買賣外匯。
                     第三十三      條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                                 訂  定。

                                    每筆交易      (非現鈔)       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之匯率,應於每營
                                    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  備  ,  異  動時,亦同。        揭示;其      買賣差價應
                                      本行報
                                    向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遠期外匯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

                     第十二    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            條  第一項第七       款  所定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之

                                 經辦及相
                                                                                品
                                                                                     風
                                           內
                                                             構
                                 一、在國      關管 外金融 理  人員  訓練 ,應  機  具備  主辦之 下列資  衍生 格條件  性商  之一  及 :     險  管  理  課程
                                      研習   三  個  月以上。
                                 二、
                                                          相
                                                            關衍生
                                                                   性外匯商
                                                                             品
                                           內
                                 三、在國  持  有  衍生 外金融機 性外匯商  構  品  之相  關  業務  執照  。    業務實  習  一年。
                                 四、   曾  在國   內  外金融機     構  有  半  年以上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之實
                                      際經   驗  。
                     第三十六      條    指定銀行經營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      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一、「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
                                         (  一  )  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但同筆外匯收支

                                                需要不得重       複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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