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130
10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之三 > 83.12.19 財政部台財保第 832063045 號函
主 旨: 保險業者 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及 內容 」規定所為實際投資額
度 內 ,進行美金與第三國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以避 免 匯 兌風
予照
說 明:依據 險, 穩 定投資收益 保險 司案陳貴會 乙案 ,准 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辦。 ( 83 )壽會展泉字
部
本
第 ○ 五六七 號函 辦理。
< 之四 >
92.1.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09726 號函
主 旨: 有 關 保險業者投資國外有 息 、 零息債 券, 孳息部 分 是否 可以進行
乙案 , 復如說明 , 請 查照 。
避險
說 明: 一、 復 貴司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保 司( 一 ) 第 ○ 九一 ○
七五一四四七 號函 。
息
二、保險業者投資國外有
售 遠期外匯 ) , 請依 下列方式辦理 、 零息債 券, : 孳息部 分 如 需避險 (預
( 一 ) 保險業者 原 始匯出投資國外有 息 、 零息債 券之本金,
全部
如
之避險可
式匯出, 在匯出當時已 則其 所 生孳息 進行避險,以換匯或換匯換利方 專案向 本 局申請 。
( 二 ) 保險業者 原 始匯出投資國外有 息 、 零息債 券之本金,
未進行避險,
如
(
)
四
○
年十二月十三日 則其 八五 所 生孳息 台央外 之避險可 肆字 第二八 依 本 局 八十五 號函
之規定 (如附件) , 逕向 指定銀行辦理。
註:說明 二中 函文 已 停止適 用, 原函旨意 在 凡 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 均 得
辦理遠期外匯,可 參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管 理辦法」第三十六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