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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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之三  >                             83.12.19  財政部台財保第         832063045   號函





                     主   旨:    保險業者      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及               內容   」規定所為實際投資額
                               度  內  ,進行美金與第三國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以避                                免  匯  兌風

                                                            予照
                     說   明:依據  險,   穩  定投資收益 保險  司案陳貴會  乙案  ,准  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辦。     (  83  )壽會展泉字
                                      部
                                    本
                               第  ○  五六七   號函   辦理。

                     <  之四  >

                                              92.1.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09726   號函


                     主   旨:    有  關  保險業者投資國外有            息  、  零息債   券,   孳息部     分  是否  可以進行
                                    乙案  ,  復如說明      ,  請   查照   。
                               避險
                     說   明:    一、   復  貴司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保                   司(   一  )  第  ○  九一  ○
                                    七五一四四七         號函   。

                                                          息
                               二、保險業者投資國外有
                                    售  遠期外匯     )  ,  請依  下列方式辦理 、  零息債  券, :     孳息部  分  如  需避險  (預
                                    (  一  )  保險業者    原  始匯出投資國外有           息  、  零息債    券之本金,

                                                             全部
                                           如
                                                                    之避險可
                                           式匯出, 在匯出當時已  則其  所  生孳息  進行避險,以換匯或換匯換利方  專案向  本  局申請  。
                                    (  二  )  保險業者    原  始匯出投資國外有           息  、  零息債    券之本金,
                                              未進行避險,
                                           如
                                                             (
                                                                    )
                                                                                             四
                                                                                          ○
                                           年十二月十三日           則其 八五  所  生孳息 台央外  之避險可 肆字  第二八 依  本  局  八十五 號函
                                           之規定     (如附件)       ,  逕向  指定銀行辦理。
                     註:說明      二中   函文   已  停止適    用,   原函旨意      在  凡  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             均  得
                          辦理遠期外匯,可           參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管  理辦法」第三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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