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131

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07




                     (八)國內進口商不可憑國外出口商以新台幣報價之                                         INVOICE      辦
                             理遠期外匯


                                              84.10.20  中央銀行外匯局        (84)  台央外字第    (  肆  )2091  號函


                     主     旨:關   於國   內  進口商可     否憑   國外出口商以新台幣報價之                   INVOICE     向
                               外匯指定銀行         預購   美元遠期外匯        乙節   ,因國     內  進口商    並  無匯率    風
                               險,本    局  未  便  同  意  ,  請   查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公  司  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台             紐  八五   字  第  零  十一  號函  。
                               二、至於國外出口商             若  以新台幣報價出          售貨品予      國  內  進口商時,

                                    得  向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無本金交                 割  之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
                                    匯業務,         以規避  其  匯率  風  險。



                     (九)銀行業受託經管之「信託財產專戶」,可否以該專戶名義辦

                             理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釋疑

                                         94.3.30  中央銀行外匯局       (94)  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737   號函

                     主     旨:關   於   貴   行  受  託經  管  之「信託     財產專戶      」,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

                               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
                               否受   託以   該專戶名義       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及     函詢   基於外匯避險需  憑  辦  文件  求  ,可 等
                                                                                             為
                                                                                               何
                               乙案   ,  復如說明     ,  請  查照    。
                                                                                             。
                     說
                               一、
                                          行
                      明:
                                                                      理辦法」第三十六
                               二、   復  貴 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94  年  3  月  1  日(94  )建 華銀信  字 第○○  一 ○三 號函 條  規定,
                                    依
                                                                    管
                                    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承做對                            象  應為法    人  或自
                                    然  人  。  貴  行  擬  以「建  華  商業銀行    受  託信託    財產專戶      」  名義   辦
                                    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                依  信託法    律關係    ,  該  項交易之     權  利
                                    義  務主  體仍   應為「建      華  商業銀行」,        則  與本行相      關  規定  尚  無

                                    不  符;  惟  如  為  彰顯其   交易之資金       係屬   信託   財產   ,  似  可於相    關
                                    文件   上  加註(××專戶)           。

                               三、   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管  理辦法」第三十六           條  規定「新台
                                    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