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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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四 ) 辦理本項業務,於 結 匯時應 依申 報辦法 填 寫 申 報
書 , 其 中第四 欄 「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應 依照
實際匯 款 性質 填 寫 ,及 註明 「換匯換利交易」。
並 於外匯 水單 上 註明 本行外匯 局訂 定之「匯 款 分
類 及 編 號 」, 連 同 申 報 書填 報外匯交易日報。
( 五 ) 未來各期所交換之本金或利 息視 為遠期外匯, 訂
約 時應 填 報遠期外匯日報。
第三十七 條 指定銀行經營不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
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
( 一 ) 不得以外幣 貸 款 為之, 且 銀行 須 設 單 一客 戶 之信
( 二 )非 用額度。 經本行 許 可不得 代 客 操 作 及以「 聯 名帳戶 」方
式辦理本項業務。相 關代 客 操 作管 理規範由本行
( 三 ) 另訂 之。 供 非 本 人 所有之定 存 單 或 其他 擔 保 品 設 定
不得
提
質 權予 指定銀行 作 為外幣保證金。
二、涉及股價或股價指 數 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
( 一 )其 標 的商 品係 指以外幣計價,與外國市場相 關 之
股價、股 票 受 益 憑 證或股價指 數 。
( 二 ) 標 的商 品 不 含 本國及大陸地區於 任何 交易所掛牌
的股價指 數 、 個 別 股價或股 票 受 益 憑 證。
三、外幣間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業務
本項業務之 展 期應 依 當時市場匯率重 訂展 期價 格 ,不得
依原 價 格展 期。
四、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交 割後 應於 其他 交易 憑 證上 註明適 當之
「匯 存 款 分 類 及 編 號 」 填 報外匯交易日報。
式業務
組合
之
款
連
結
五、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