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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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四  )  辦理本項業務,於          結  匯時應    依申   報辦法    填  寫  申  報
                                                書  ,  其  中第四   欄  「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應                 依照

                                                實際匯     款  性質  填  寫  ,及  註明   「換匯換利交易」。
                                                並  於外匯    水單   上  註明   本行外匯     局訂   定之「匯      款  分

                                                類  及  編  號  」,  連  同  申  報  書填  報外匯交易日報。
                                         (  五  )  未來各期所交換之本金或利                息視   為遠期外匯,         訂
                                                約  時應   填  報遠期外匯日報。

                     第三十七      條    指定銀行經營不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
                                    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
                                         (  一  )  不得以外幣      貸  款  為之,   且  銀行  須  設  單  一客  戶  之信



                                         (  二  )非  用額度。 經本行    許  可不得  代  客  操  作  及以「  聯  名帳戶  」方
                                                式辦理本項業務。相              關代  客  操  作管  理規範由本行



                                         (  三  )  另訂  之。 供    非  本  人  所有之定  存  單  或  其他  擔  保  品  設  定
                                                不得
                                                     提
                                                質  權予   指定銀行     作  為外幣保證金。
                                    二、涉及股價或股價指              數  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
                                         (  一  )其  標  的商  品係   指以外幣計價,與外國市場相                   關  之

                                                股價、股      票  受  益  憑  證或股價指     數  。
                                         (  二  )  標  的商  品  不  含  本國及大陸地區於         任何   交易所掛牌

                                                的股價指      數  、  個  別  股價或股    票  受  益  憑  證。
                                    三、外幣間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業務

                                         本項業務之       展  期應   依  當時市場匯率重         訂展   期價   格  ,不得
                                         依原   價  格展  期。
                                    四、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交            割後  應於   其他   交易   憑  證上   註明適    當之
                                         「匯  存  款  分  類  及  編  號  」  填  報外匯交易日報。


                                                            式業務
                                                       組合
                                                     之
                                              款
                                                連
                                                  結
                                    五、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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