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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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限,與顧客       訂約   及交   割  時,   均  應  查  核  其  相  關  實際外匯收支需
                                    要之交易      文件   或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  。亦即    訂約   與交   割  時,應

                                    檢送   確實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                   文件;    本國法     人  辦理換匯
                                    交易無    須徵提    實需   文件   。



                     (十)辦理遠期外匯交割,應於結匯證實書或水單上加註「遠期外
                             匯交割」字樣及契約書號碼


                                            83.7.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陸  )  第  1856  號函


                     主     旨:貴   行辦理遠期外匯交            割  ,應   注意切    實  依據  本  局  八十年十月三十日
                               (  80  )  台央外  字  第  (肆)○      二一六七      號函   及八十三年三月八日
                                 83
                                                             六六五
                                                                    號函
                               (
                                                                                             書
                                    )
                               單  上  加註  台央外 「遠期外匯交  字  第  (肆)○  割  」  字樣  及  契約書號碼  規定,於  ,  請  結  匯證實  。     或  水
                                                                                   查照
                     說   明:    「遠期外匯交         割  」  字樣  及  契約書號碼      務  請加註    於  結  匯證實    書  或  水
                                 上之
                               單
                                      ,以利本
                               碼  相  符  明顯處;契約書號碼並須  局稽  核。      與  原訂約    時,報本      局  之  契約書號

                     (十一)銀行經營遠期外匯等四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適用免徵營業
                                稅之規定






                     主   旨:    銀行業經營遠期外匯             (  Delivery Forwards, DF  87.9.23.  財政部台財稅第  )  ,無本金交  871966184  割  遠期外  號函
                               匯  (  Non-Delivery Forwards, NDF  )  、換匯  (  SWAPS  )  、新台幣匯率

                               選擇   權(   NTD CCY Options  )  等四   種衍生    性金融商      品  ,可  適  用營業
                               稅  法第八   條  第一項第三十二          款免徵    營業   稅  之規定。     請  查照     。
                     說   明:依據東        方匯理銀行台         北  分行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87  )  法  東字

                               第  ○  三八  號函   、本   部賦稅署案陳        中央銀行外匯         局  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七日    (  八七   )  台央外   柒字   第  ○  四  ○  一八一   ○號函    及本   部  金融   局

                               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台融                 局(   五  )  第八七七三       ○  一四四     號函   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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