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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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限,與顧客 訂約 及交 割 時, 均 應 查 核 其 相 關 實際外匯收支需
要之交易 文件 或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 。亦即 訂約 與交 割 時,應
檢送 確實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 文件; 本國法 人 辦理換匯
交易無 須徵提 實需 文件 。
(十)辦理遠期外匯交割,應於結匯證實書或水單上加註「遠期外
匯交割」字樣及契約書號碼
83.7.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 台央外字第 ( 陸 ) 第 1856 號函
主 旨:貴 行辦理遠期外匯交 割 ,應 注意切 實 依據 本 局 八十年十月三十日
( 80 ) 台央外 字 第 (肆)○ 二一六七 號函 及八十三年三月八日
83
六六五
號函
(
書
)
單 上 加註 台央外 「遠期外匯交 字 第 (肆)○ 割 」 字樣 及 契約書號碼 規定,於 , 請 結 匯證實 。 或 水
查照
說 明: 「遠期外匯交 割 」 字樣 及 契約書號碼 務 請加註 於 結 匯證實 書 或 水
上之
單
,以利本
碼 相 符 明顯處;契約書號碼並須 局稽 核。 與 原訂約 時,報本 局 之 契約書號
(十一)銀行經營遠期外匯等四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適用免徵營業
稅之規定
主 旨: 銀行業經營遠期外匯 ( Delivery Forwards, DF 87.9.23. 財政部台財稅第 ) ,無本金交 871966184 割 遠期外 號函
匯 ( Non-Delivery Forwards, NDF ) 、換匯 ( SWAPS ) 、新台幣匯率
選擇 權( NTD CCY Options ) 等四 種衍生 性金融商 品 ,可 適 用營業
稅 法第八 條 第一項第三十二 款免徵 營業 稅 之規定。 請 查照 。
說 明:依據東 方匯理銀行台 北 分行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87 ) 法 東字
第 ○ 三八 號函 、本 部賦稅署案陳 中央銀行外匯 局 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七日 ( 八七 ) 台央外 柒字 第 ○ 四 ○ 一八一 ○號函 及本 部 金融 局
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台融 局( 五 ) 第八七七三 ○ 一四四 號函 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