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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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函  之  次  日起三   週內   ,無不同      意  之表  示  者,  視  為同   意備查    。
                                 前項未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之範圍,由本行

                                 另  定之。
                     第三十六      條    指定銀行經營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      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二、「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業務
                                         (  一  )  承做換匯交易時,於辦理即期外匯                      結  匯或   預售

                                                (預購)      遠期外匯之同時,應即承做相等金額、
                                                        向
                                                不同方

                                         (  二  )  承做對  象:  之遠期外匯。
                                                國  內  法  人-  無  須檢附文件      。



                                                                                             申
                                                換匯交易
                                                                         「外匯收支或交易
                                                                      依
                                         (  三  )  國外法  人  及自然 匯時,應  人-  應  查驗  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  報辦 。
                                                          結
                                                法」   (  以下   簡稱申    報辦法    )填   報  申  報  書  ,  其  中第
                                                四
                                                                                   於外匯
                                                   填
                                                     寫
                                                質  欄  「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應 註明  「換匯交易」,  並  依照   實際匯 水單  款  性
                                                                                               上
                                                        及
                                                                                                  註
                                                明  本行外匯      局訂   定之「匯     款  分  類  及  編  號  」,  連  同
                                                申  報  書填  報外匯交易日報。
                                         (  四  )  本項交易得不列計          申  報辦法第四       條  第一項第三       款
                                                所  訂  之  結  匯金額。
                                         (  五  )  本項交易之      展  期應   依  當時市場匯率重           訂展   期價

                                                格  ,不得    依原   價  格展  期。
                                    三、無本金交        割  新台幣遠期外匯業務             (  NDF  )

                                         (  一  )  承做對   象  以國  內  指定銀行及指定銀行本              身  之  海  外
                                                分行或     總  行為限。
                                         (  二  )契約    形  式、  內容    及  帳  務  處  理應與遠期外匯業務

                                                (  DF  )  有所區   隔  。
                                         (  三  )  承做本項交易不得  結  清  時,一  律  展  期、不得 金差價交  提  前  解  約  。

                                         (

                                           四
                                              )到
                                                                                     。
                                                                    採
                                                                      現
                                                  期
                                                                                  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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