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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函 之 次 日起三 週內 ,無不同 意 之表 示 者, 視 為同 意備查 。
前項未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之範圍,由本行
另 定之。
第三十六 條 指定銀行經營涉及新台幣匯率之 衍生 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 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二、「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業務
( 一 ) 承做換匯交易時,於辦理即期外匯 結 匯或 預售
(預購) 遠期外匯之同時,應即承做相等金額、
向
不同方
( 二 ) 承做對 象: 之遠期外匯。
國 內 法 人- 無 須檢附文件 。
申
換匯交易
「外匯收支或交易
依
( 三 ) 國外法 人 及自然 匯時,應 人- 應 查驗 主 管 機 關 核准 文件 報辦 。
結
法」 ( 以下 簡稱申 報辦法 )填 報 申 報 書 , 其 中第
四
於外匯
填
寫
質 欄 「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應 註明 「換匯交易」, 並 依照 實際匯 水單 款 性
上
及
註
明 本行外匯 局訂 定之「匯 款 分 類 及 編 號 」, 連 同
申 報 書填 報外匯交易日報。
( 四 ) 本項交易得不列計 申 報辦法第四 條 第一項第三 款
所 訂 之 結 匯金額。
( 五 ) 本項交易之 展 期應 依 當時市場匯率重 訂展 期價
格 ,不得 依原 價 格展 期。
三、無本金交 割 新台幣遠期外匯業務 ( NDF )
( 一 ) 承做對 象 以國 內 指定銀行及指定銀行本 身 之 海 外
分行或 總 行為限。
( 二 )契約 形 式、 內容 及 帳 務 處 理應與遠期外匯業務
( DF ) 有所區 隔 。
( 三 ) 承做本項交易不得 結 清 時,一 律 展 期、不得 金差價交 提 前 解 約 。
(
四
)到
。
採
現
期
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