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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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17




                     第六   條    指定銀行      依  前  條申請許     可所   檢送   之各  款書件     不  完  備  ,經  通知  限期
                               補  正,  仍  未  補  正者,本行得       退回   其申請    。

                     第七   條    指定銀行有下列          情形   之一者,本行得          駁回   其申請:
                               一、不    符合   第四   條  所規定之     條件   者。

                               二、   依  第五  條檢送    之各   款書件    ,所   載內容     不  符  規定或不確實者。
                               三、   違  反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或               其他   外匯業務之規定,            其  情  節  重
                                    大,經本行       糾  正,  屆  期  仍  未改  善  者。

                               四、   其他   有  事  實  顯示  有礙業務     健  全  經營之   虞  ,或未能      符合   金融政



                                    可辦理
                     第八   條    經  許  策  之要  求  者。  操    作  業務之指定機   構  有下列    情  事  之一者,本行得
                                              客
                                           代
                               廢  止  或  撤銷  其許  可  :
                               一、反本辦法規定,經本行限期改正,
                                                                                     其
                                                                         虛偽情
                               二、本行於       許 可  後  ,經  發  覺 原申請事     項有  仍  未改正,  事  , 其  情  節  重大者。
                                                                                            重大者。
                                                                                          節
                                                                                       情
                               三、有    停  業、  解散   或  破  產  情  事  者。
                     第九
                                                   操
                          條
                               指定機
                               在指定銀行之營業  構  辦理  代  客 處  作  業務,限於承做由     間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  個  別委  任人  委  任  操  作  ,
                                                     所經營之外幣
                               賣及   其他   經本行    許  可之交易,       並  以交易   帳戶餘     額為   履  約  之  擔  保。
                     第十   條    指定機     構  辦理  代  客  操  作  業務涉及     簽約   、開   戶  、買賣、交        割  、  結
                               算、   帳  務  處  理、  通知義    務、   操  作  報酬與   費  用、  專  責  單  位  主  管  與交
                               易經理    人  之資   格條件    、利益     衝突   之  防  制、指定機      構  與  帳戶  行及   委
                               任人   間之   權  利  義  務  關係  及  其他事   項之業務規範,由           財團   法  人  台  北

                               外匯市場      發展   基金   會(   以下   簡稱   基金   會)  洽  商中   華  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    會全   國  聯  合會(    以下   簡稱   銀行公    會)擬訂      ,報經本行核定

                               後  施行  ;  修  正時,亦同。
                               指定機    構  辦理  代  客  操  作  業務,應    依  前項業務規範為之。
                               指定機    構  、  帳戶  行與   其  委  任人  間因   代  客  操  作  業務或  其  收付、    結  算

                               等  事  項所  生  糾紛  ,得於    契約   中  約  定  向  銀行公  會申   訴  或  請求  調  處  。
                                                                                          委
                     第十一    條    指定機     構  辦理  險  代  客  操  作  業務前,應與  構並  應取得 委  任人先 委  任人簽署 行  簽訂  確  任  操  作
                                                                                             認該
                                                                                                  機
                                           風
                                         、
                                 契約書
                                                預
                                                        。指定機
                                                     書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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