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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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17
第六 條 指定銀行 依 前 條申請許 可所 檢送 之各 款書件 不 完 備 ,經 通知 限期
補 正, 仍 未 補 正者,本行得 退回 其申請 。
第七 條 指定銀行有下列 情形 之一者,本行得 駁回 其申請:
一、不 符合 第四 條 所規定之 條件 者。
二、 依 第五 條檢送 之各 款書件 ,所 載內容 不 符 規定或不確實者。
三、 違 反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或 其他 外匯業務之規定, 其 情 節 重
大,經本行 糾 正, 屆 期 仍 未改 善 者。
四、 其他 有 事 實 顯示 有礙業務 健 全 經營之 虞 ,或未能 符合 金融政
可辦理
第八 條 經 許 策 之要 求 者。 操 作 業務之指定機 構 有下列 情 事 之一者,本行得
客
代
廢 止 或 撤銷 其許 可 :
一、反本辦法規定,經本行限期改正,
其
虛偽情
二、本行於 許 可 後 ,經 發 覺 原申請事 項有 仍 未改正, 事 , 其 情 節 重大者。
重大者。
節
情
三、有 停 業、 解散 或 破 產 情 事 者。
第九
操
條
指定機
在指定銀行之營業 構 辦理 代 客 處 作 業務,限於承做由 間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 個 別委 任人 委 任 操 作 ,
所經營之外幣
賣及 其他 經本行 許 可之交易, 並 以交易 帳戶餘 額為 履 約 之 擔 保。
第十 條 指定機 構 辦理 代 客 操 作 業務涉及 簽約 、開 戶 、買賣、交 割 、 結
算、 帳 務 處 理、 通知義 務、 操 作 報酬與 費 用、 專 責 單 位 主 管 與交
易經理 人 之資 格條件 、利益 衝突 之 防 制、指定機 構 與 帳戶 行及 委
任人 間之 權 利 義 務 關係 及 其他事 項之業務規範,由 財團 法 人 台 北
外匯市場 發展 基金 會( 以下 簡稱 基金 會) 洽 商中 華 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 會全 國 聯 合會( 以下 簡稱 銀行公 會)擬訂 ,報經本行核定
後 施行 ; 修 正時,亦同。
指定機 構 辦理 代 客 操 作 業務,應 依 前項業務規範為之。
指定機 構 、 帳戶 行與 其 委 任人 間因 代 客 操 作 業務或 其 收付、 結 算
等 事 項所 生 糾紛 ,得於 契約 中 約 定 向 銀行公 會申 訴 或 請求 調 處 。
委
第十一 條 指定機 構 辦理 險 代 客 操 作 業務前,應與 構並 應取得 委 任人先 委 任人簽署 行 簽訂 確 任 操 作
認該
機
風
、
契約書
預
。指定機
書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