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144
12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94.11.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五 ) 字 0940031183 號令
一、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應 依 本 注意事 項辦理。
二、 衍生 性金融商 品係 指 其 價 值 由利率、匯率、股價、指 數 、商 品 或 其他
利益及 其組合 等所 衍生 之交易 契約 。
三、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應 訂 定之經營 策略 及 作 業 準則如 下 :
( 一 ) 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之經營 策略 。
( 二 )作 業 準則內容 ,應包括下列 事 項 :
1. 業務 原則 與方 針 。
2. 業務 流 程 。
評估
定期
4. 3. 內部 控 制制度。 方式。
5. 會 計 處 理方式。
7. 6. 內部稽 險 管 核制度。 措 施。
理
風
四、銀行已取得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之 許 可者 (其 中 屬 辦理期 貨 交易
商業務者,
者外,得開辦各
品
品
其
及
始得辦理之商 並 應 依 期 貨 交易法之規定取得 種衍生 性金融商 許 可 ) , 除 下列應經核准 品 之 組合 後
,
商
並 於開辦 後 十五日 內檢附 商 品 特 性 說明書 、法規 遵循聲明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 報金融 監督 管 理 委 員會( 以下 稱 本 會)備查:
( 一 ) 涉及與 適 用台 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 民 關係條例 及 依該條例 所定
之相 關 法 令 有 關 之商 品 。
( 二 ) 涉及 從事衍生 自國 內 股價 暨 期 貨 交易所有 關 之 現貨 商 品 及指 數
等 契約 , 並 洽 會 本 會 證券期 貨局 之商 品 。
( 三 ) 涉及 須 經中央銀行 許 可之外匯商 品 。
前項第一 款 及第二 款 商 品 ,本 會 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 後 , 其他 銀行
於 申請書件 、法規 遵循聲明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送 達 本 會 之 次 日起十五日
內 ,本 會 未表 示 反對 意 見 者,即可 逕 行辦理。但銀行不得於 該 十五日
期間 內 ,辦理所 申請 之業務。第一項第三 款 商 品 之 許 可 逕向 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