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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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94.11.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五  )  字  0940031183  號令


                     一、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應     依  本  注意事    項辦理。

                     二、   衍生   性金融商      品係   指  其  價  值  由利率、匯率、股價、指              數  、商  品  或  其他
                          利益及    其組合     等所   衍生  之交易     契約   。
                     三、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應     訂  定之經營      策略   及  作  業  準則如  下  :

                          (  一  )  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之經營      策略   。
                          (  二  )作  業  準則內容     ,應包括下列        事  項  :

                                  1.   業務  原則  與方   針  。
                                  2.   業務  流  程  。



                                          評估
                                     定期
                                  4.  3.   內部  控  制制度。 方式。
                                  5.   會  計  處  理方式。


                                  7.  6.   內部稽 險  管  核制度。 措  施。
                                            理
                                     風
                     四、銀行已取得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之    許  可者  (其   中  屬  辦理期    貨  交易
                          商業務者,
                                           者外,得開辦各
                                         品
                                                                              品
                                                                                   其
                                                                                及
                          始得辦理之商      並  應  依  期  貨  交易法之規定取得  種衍生  性金融商 許  可  )  ,  除  下列應經核准  品  之  組合  後
                                                                                                  ,
                                                                                     商
                          並  於開辦    後  十五日    內檢附    商  品  特  性  說明書   、法規    遵循聲明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  報金融   監督   管  理  委  員會(   以下   稱  本  會)備查:
                          (  一  )  涉及與   適  用台  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  民  關係條例     及  依該條例     所定
                                 之相   關  法  令  有  關  之商  品  。
                          (  二  )  涉及  從事衍生     自國   內  股價  暨  期  貨  交易所有     關  之  現貨  商  品  及指  數
                                 等  契約  ,  並  洽  會  本  會  證券期  貨局  之商   品  。
                          (  三  )  涉及  須  經中央銀行      許  可之外匯商      品  。

                          前項第一      款  及第二    款  商  品  ,本  會  於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             後  ,  其他  銀行
                          於  申請書件     、法規     遵循聲明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送  達  本  會  之  次  日起十五日

                          內  ,本  會  未表   示  反對  意  見  者,即可     逕  行辦理。但銀行不得於              該  十五日
                          期間   內  ,辦理所     申請   之業務。第一項第三              款  商  品  之  許  可  逕向  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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