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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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23




                                 況  或  特別  重大   事件   進行各    種  壓力測試      。  並  對各  類  測試  之  程  序  、
                                 方法及期間,應          予明   定,以利      遵循   。

                          (  十  )關  於  衍生  性金融商      品部   位  之  評  價  頻  率,銀行應     依照部    位  性質分
                                 別  訂  定。  其  為交易    部  位  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               評估   為  原則;

                                 其  為銀行本      身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者,至                     少  每月   評估   一
                                 次  。
                          (  十一  )  銀行   須訂   定新   種  商  品  之  內部審查作     業規範,於辦理新            種衍生

                                    性金融商     品  前,應    依  上開規範     審查   之。



                                                        。
                                         品
                                    1.  銀行  商 內部  性質之 商  品審查  審查  規範之     內容  至  少  應包  含  以下各項  :
                                    2.   經營  策略  與業務方     針  之  審查  。


                                      內部
                                    4.  3.   風  險  管  理之  審查  。
                                           控
                                                        。
                                                   審查
                                              制之
                                    5.   會  計方法之   審查   。
                                           法規
                                         關
                                                遵循
                                                     及所
                          (  十二  )  6.  由於  相 風  險  常  因客  觀環  須  法  律文件  之  審查  對業務之 。     影  響  程  度,因
                                                                         其
                                                          境
                                                             變動而改變
                                    此負   責  風  險  管  理之  單  位  或  其他適  當  單  位  應對  風  險  管  理之  優  先
                                    順序  、成本、      適  用性及    工  具  之選擇等進行定期          評估   。
                     九、銀行辦理第二            點  所  稱  之以商   品(   commodity   )  及  其他  利益為基礎之         衍
                          生  性商   品  交易,    除  信用  衍生   性商   品  外,   原則   上  須  以  配  對方式  (  match
                          basis  )  為之,以    移轉並    降低   風  險。

                     十、   凡  已取得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之銀行,有下列            事  項之一者,       其  辦
                          理之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以避險為限      :

                          (  一  )  最  近  一  季逾  期放  款  比  率  高  於  3%  。
                          (  二  )  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  險性資    產  比  率  低  於銀行法規定       標  準  。
                          (  三  )備  抵呆   帳提  列不   足  者。

                     十一、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應   依據   一  般  公  認會  計  準則  及相  關  法規辦
                            理,各項業務對交易              雙  方之各相     關  限制或規定,不得因             組合   而有放

                                              。
                                 忽略
                                                並
                            寬
                            至  或  揭  露  之  情形 事  項  :    應於  財  務報表本  身  或  附註內依   金融商    品  之  類  別
                                      下列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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