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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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一 ) 面額或 合約 金額 (如 無面額或 合約 金額, 則 應 揭 露 名 目本金
金額 ) 。
( 二 ) 商 品 性質及 條件 ( 至 少 包括商 品 的信用及市場 風 險、商 品 的
現 金需 求 及相 關 的 會 計政 策 ) 。
十二、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有涉及新台幣及外幣之 轉 換 部 分,應 依 外
匯收支或交易 申 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三、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應建立 防 範利益 衝突 及 內 線 交易行為之
管 理機制。
十四、銀行不得利用金融
報、
粉飾
前
隱藏損
入等或 幫助 客 戶 遞延 衍生 、 性商 品 遞延 、 隱藏損 提 失或 認 虛 報、 提 前 認 列收 操
或
列收入等
虛
失或
縱 財 務報表之行為。選擇 權 交易應 注意 避 免 利用 權 利金 ( 尤 其是 期
應
衍生
力
人員
十五、銀行辦理 限 長 或 極 短 期之選擇 性金融商 權) 品 美 化 財 務報表,進而 應 具專 業能 引 發 弊端 並 。 訂 定 專 業
,
業務之
資 格條件 、 訓練 及 考評 制度。
品
項
十六、銀行辦理
( 一 ) 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衍生 性金融商 業務,與客 品 業務之 戶權 推廣 益有 文 關 之應 遵循事 、公正及 :
宣
清楚
,應
不 誤導 客 戶 , 讓 客 戶適 當及確實 瞭解 產品 所涉 風 險, 並 應 訂
定 向 客 戶 交付商 品說明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 之 作 業 程 序 。對機 構
投資 人 以外之 銷 售 對 象 ,應由客 戶聲明 銀行已 派 專人 解 說 ,
且 在各項 產品說明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 上 具簽 確 認 。
( 二 ) 前項 風 險 預 告 書 應於 明顯處 充分 揭 露 各 種風 險, 並 應將最大
之 風 險或 損 失以 粗黑 體字體 標 示 。惟銀行與金融同業交易
者,因 其 應 具 相當金融 專 業 認知 ,得不 提 供 風 險 預 告 書 。
( 三 ) 銀行辦理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業務,應制定 瞭解 客 戶( Know
your Customer ) 制度, 並 確實 瞭解 客 戶 之 財 務 狀況 、投資
經 驗 、投資需 求 及承 擔潛 在 虧損 的能 力 等 特 性及交易 該 項 衍
生 性金融商 品 之 適 當性。
時,
( 四 ) 銀行以 銀行法第五 存 款名稱 條 之一之規定,不得有 存 款 連 結 之 衍生 侵蝕存 戶 存 款 本金。 仍 應
辦理與
性金融商
品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