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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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27




                     (七)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
                             權業務


                                         94.1.28  中央銀行外匯局       (94)  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8918   號函


                     主   旨: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                申請    辦理外匯信用          違  約  交換   (  Credit
                               Default Swap   ,  CDS  )  及外匯信用       違  約  選擇  權(   Credit Default
                               Option  ,  CDO  )  業務,   請     查照  。

                     說   明:    一、指定銀行需          依  本行   發  布  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管  理辦法」
                                    第十三    條  規定  檢附   各項   書件申請      辦理本項業務。

                               二、指定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                    遵循   下列   事  項  :
                                    (  一  )  本  案  業務得  排  除適   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作  業規
                                           範」中有

                                                               內
                                                        象
                                           務」承做對     關  「外幣 限國  貸  款  」及「外幣  憑  與國外交易 擔  保付  款  之保證業  辦理
                                                                  顧客及應
                                                                                          文件
                                           之規定。
                                    (
                                                                                象
                                                                      ,應
                                      三
                                                                    宜
                                    (  二  )  本項業務以國 有涉及新台幣  內  、外法  匯  事 人  為交易對  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  。     申
                                                            結
                                         )如
                                           報辦法」之相         關  規定辦理。
                                         )
                                      四
                                    (
                                           辦理本
                                                               情
                                                                  報及相
                                                     掌握
                                                                                             守
                                           型  ,確實  案  業務應  市場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慎  用  適  當信用 並遵  風  險  模
                                                                                               財團
                                                                                     ,
                                                                         關風
                                                                              險資
                                                                                   訊
                                           法  人  台  北  外匯市場    發展   基金   會  洽  商中  華  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     會全   國  聯  合會訂   定之「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
                                           衍生   性金融商      品  交易業務規範」及           契約書     範本等相      關
                                           自  律  規範。
                                    (  五  )  銀行辦理本     案  業務,應      加  強  法規  遵循   與資   訊  揭  露  ,信
                                           用  風  險之承    擔  者所涉及之       授  信、對利     害  關係人    之  授  信
                                           等應   符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之有  關  規定,  且  不得有利益輸
                                           送  之  情形  。在    34  號會  計公報於      95  年起   適  用  後  ,即應
                                           依該   公報之相      關  規定  處  理、   衡量   與  揭  露  。
                                    (  六  )  外匯信用    衍生   性金融商      品合約    信用實     體  得為國    內  外法
                                           人  或政府,但       若  為外國法      人  或政府者,      且  交易相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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