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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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31
1. 承做對象以國外法人為限。
2. 交易契約形式、內容及帳務
處理與現行有本金交割之遠
匯有所區別。
3. 到期時清算差額(內部傳票
應明確登錄),與國外法人
交易者,限以外幣交割差
無本金交割之新
額,與國內法人交易者,得
( NON-DELIVERY NT$
3. 台幣與外幣間遠
以外幣或新台幣交割差額。
FORWARDS )
期外匯交易
4. 不得展期,不得提前解約。
5. 非經本行許可不得與其他衍
生性金融商品、新台幣存款
或外匯存款連結。
未限定期初、期 1. 客戶限為國內外法人,且須
末皆需交換本金 ( NT$/FCY CROSS 備實需文件。
4. 之新台幣與外幣 CURRENCY SWAPS ) 2. 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者,
間換匯換利交易 國內法人無須檢附文件。
1. 承做對象以國內外法人為
限。
2. 到期履約時得以差額交割,
亦得以總額交割,但應於契
約中訂定。
3.
權利金及履約交割之幣別,
可為所承做本項交易之外幣
新台幣匯率選擇
( NT$/FCY OPTIONS )
5.
權 或新台幣,但應於契約中訂
4. 定。 Delta 部位
辦理本項業務之
須計入衍生性金融商品部
僅得辦理陽春型選擇權
5. 位,並逐日填報。
( plain vanil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