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作業風險管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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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0   健全銀行作業風險管理之相關議題         <<<





                    實務   上  ,銀行業      通  常  採  行下列各項       措  施,   藉  以提   高  自有資本      比
               率  ,  達  到監  理機關所     訂  之規定及有       效  控管自    身  所  涉  風險。


                     1.   提  高  自有資本:如      發  行新   股  、  盈餘  轉  增  資、  發  行  符  合  規定之
                        籌  資  工  具   (  如  發  行  次  順  位  金融  債  券  )   等方式。
                     2.   調整  高低  風險   權  數  資  產  持  有  比例  :如以   徵  提  擔  保  品  、資金運

                        用重分    配  等方式    降  低  風險性資     產  。
                     3.   同時調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  方式。

                     4.   限  制  盈餘  分  配  。



               四、作業風險資本計提

                    有關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方式之                    選擇   ,可   預期   自  2006   年年   底  國內

               多數   銀行將     採  行  基  本  指  標法或標準法,作為提列作業風險資本之                        優先
                            涉
               考量
                    ;至
                                                                   模型
                                                 資
                                                   料
                                                      蒐
                                            損失
                                                            損失
                                                          、
                                 銀行
                                                                                        紀
               法,   現  階段  於 多數  及作業風險  基  於  成  本  效  益  因素 集  與量化  資訊揭露不  建立之進階  足  或  損失  衡  量
               錄  保存之    完  整性並    未  足  夠  ,而  暫  不  予  以考  慮  。
                    由  於  採  用標準法計      算  作業風險資本提列            額  ,須將銀行業務分為             八
               大  類  ,並將營業       毛  利  配  置  於各業務別,       因此亦    須評估業務別與營業              毛
               利  配  置是  否  產生   困  難  。據國內相關調查結果顯               示  ,  多數困    難係   源  於部
               分機構本      身  會計制度與資訊系統             無  法  配  合  ,以及與    八  大  業務別之定       義
               不  甚  相  符  有關。
                    至  於在   選擇   性標準法方面,          Basel II  賦予   各國   監  理機關    准許   銀行
               採  行  該  法,國內     監  理機關    仍  需考量當前整體金融             環境發    展  現況   與作業

               實務,明
                                                                           變數
                                                                 之
                                                                    摸索
                                                                                     激勵
                         短
               以有   效  縮  訂  具體  適  用之  先  決條   件,統一計     改  算過  程  中  相關 階段,進而  之定  義  ,
                                                            善上
                            業者在會計制度與資訊系統
               業者   採  行  較  能反  映  風險之資本計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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