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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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議
(三)明確混合財產之沒收規定
其犯行並為
享其犯罪所得,
罪犯為
將
常會
掩飾
日後安
躲避
執法機關之
起
,以
合
在
混
一
偵
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
舉恐
加許
執法時增
造成
執法機關
在
將
多
鼠
阻力
或投
查,此
當如
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增
沒收。因此建議
忌器
列
應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合法財產
項
在配
時,得為全部或一部之沒收」。金融機構
致動輒
執行
序時,也不
凍結
得
咎
二、制度面 「第一 不 知 、 扣押 何 、沒收 設計 等程 良窳 , 在 其 成敗 之關鍵。一般而 合執法機關 。 混 同
(一)金管會、洗錢防制中心發揮外部監控功能
乃
防制洗錢制度
之
政府監
指政府
管係
言,
法穩健
制
運
和約束
促
活動
施規
金融機構與金融
:
可分為
系列
管
監
行的一
。其
行為的
政府
管
輔型
型
;
業
政府
自律為主、
;行
管制為主、
制
市場約束
為
2 總稱 實 金融 監 管當 類型 局依 , 法利用行 使其 三種 依 政權力 對
之
管制為
會
我國金管
輔型
設
立目的係為健全金融機
。
政府
3 。因此該
構
業
進金融
市場
營
維持
金融穩定
務經
發展
及促
,
會
對金融機構之
理
、管
監督 , 甚至給 予適度之干 預 ,應非
2
詳見曾筱清,《金融全球化與金 融監管立法研究》,北京:北京
大學出版社, 2005.5. ,一版一刷,第 163-164 頁。
3
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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