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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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議






            (三)明確混合財產之沒收規定
                             其犯行並為
                                                 享其犯罪所得,
                 罪犯為
                                                                       將
                                                                  常會
                        掩飾
                                          日後安
                                                     躲避
                                                          執法機關之
                                              起
                                                ,以
                                      合
                                         在
                                   混
                                           一
                                                                       偵
            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
                    舉恐
                                                      加許
                                            執法時增
                           造成
                                執法機關
                                          在
                         將
                                                           多
                                                                       鼠
                                                             阻力
                                                                  或投
            查,此
                      當如
                                                 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增
                              沒收。因此建議
            忌器
            列
                         應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合法財產
                       項
                                                         在配
            時,得為全部或一部之沒收」。金融機構
                                                     致動輒
            執行
                                         序時,也不
                 凍結
                                                            得
                                                              咎

            二、制度面 「第一 不  知  、  扣押  何 、沒收  設計  等程  良窳  ,  在  其  成敗  之關鍵。一般而  合執法機關 。     混  同

            (一)金管會、洗錢防制中心發揮外部監控功能
                                               乃
                 防制洗錢制度
                                     之
                 政府監
                              指政府
                         管係
            言,
                                                                法穩健
                                          制
                                                                       運
                                            和約束
                                                      促
                              活動
                                     施規
            金融機構與金融
                                                                :
                                                    可分為
                    系列
                                            管
                                          監
            行的一
                                     。其
                         行為的
                                                                  政府
                                                                       管
                                                 輔型
               型
                 ;
                                                           業
                    政府
                                                             自律為主、
                                                      ;行
                         管制為主、
            制
                                     市場約束
                                               為
                                2 總稱  實  金融  監  管當  類型  局依  ,  法利用行 使其  三種  依  政權力  對
                                             之
                 管制為
                                          會
                                 我國金管
                        輔型
                                               設
                                                 立目的係為健全金融機
                             。
            政府
                                                               3  。因此該
            構
               業
                                              進金融
                                                     市場
                      營
                           維持
                                金融穩定
                 務經
                                                          發展
                                         及促
                        ,
            會
               對金融機構之
                                       理
                                  、管
                                           監督                 ,  甚至給  予適度之干  預  ,應非
            2
                詳見曾筱清,《金融全球化與金              融監管立法研究》,北京:北京
              大學出版社,       2005.5.  ,一版一刷,第     163-164  頁。
            3
                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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