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9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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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議





            (一)將金融機構列為可沒收分享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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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修正條文雖新增第十二條之一可將現金或有價證
            券以外所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交由法務部
            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
            機關作公務上使用。但能分享者僅限「檢察機關」、「司
            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換言

            之,一般金融機構應非「機關」,即使協助查緝洗錢犯罪
            也不能「沒收分享」。事實上金融機構對協助查緝洗錢犯
                                     納
                                       入分享沒收財物之
                 獻頗
                      多,若能將之
                                                           列
            罪貢
                                                             利
                                                                義
                    人
                                                      平衡權
                                       作用,也較能
                                  鼓舞
                      員
                         應有相當
               從業
            構
                      。
               之現
            等

                   況
                                            於
                                               母
                                                      列
                           式
                             建議如下:
                                          先
                 其修法方
            得參與沒收財物分享,即將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
                                       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依
            項
                           前條第一
               修正為「
            益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
            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金
                                         於
            融機構作公務上使用。」
                                           子
                                              法
                                       再
                                                1 ── 法增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 「金融機構」亦  ,對金融機  務不對
                             法修
            理

                   及
               撥交
                           辦
                      使用
                                    相應文
                                           字
                                             。
                                  訂


            1
                由於母法洗錢防制法之立法思維              ,係以公務機關方能進行沒收分
              享之觀點出發。因此子法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之條文,乃依據上述觀點擬定,因此須修正部分較多,限於篇幅
              在此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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