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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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疑似洗錢交易」之判斷標準





                 民國
                                                          (86)
                                                                     月依
                               月洗錢防制法施行後,同
                          年
                             4
                       86
                                                                   6
                                                                年
                                            ──花蓮林
                                                                       洗
                         偵
                                  的第一案
                                                         ○○
            洗錢防制法
                                                             常業
                           辦起
                                訴
                                                                  詐欺
                                            ○○
            錢案,即為此種情形。
                                                                     導
                                          林
                                                           報
                                                             章曾
                                       時
                                                      後,
                                     當
                                                    保
                                                 交
                                                                  報
                                                           人名
                                          之金融機構以他
                                其他
                                     縣市
                         ○○至
                      林
                    但
            犯行,
            該
                                     到場
               金融機構
                                                      託
                                                         書
                                                                       由
                                          又
                                                           情形下,
                                               授權
                         竟
                           在本
                                            無
                                                                     擅
                                                    委
                                人未
                                                    林
                                             即同意
                                            (
                                                       ○○
                                                                     義開
                      人名
                           義開
                 以本
            他
                                                                人名
               人
                                         戶
                               設存款帳
                                                           以他
                                                          17 亦    必須  義開戶, 代表 切  其
                                     提存
               )
                                          不法資金之用。
            戶
                ,其後以
                              戶作為
                         該帳
                    對於特定行業之客戶,例如政府
                                                        員、民意
                                                      官
                 另
                                                                       、
                                                           人
                                                             員以及上
                           市
                              上
                                櫃
            黨
                                                                       述
               政要員,上
                                                 高
                                                    階
                                                      經理
                                  公
                                     司負責人
                                               或
                                                                       注
                                                                  密
                       親好友
                              等所開
               員之近
            人
                                                     戶,
                                                   帳
                                      立
                                         或相關之
            意。

            17
              參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護  》,臺北:金融財
              務  研究訓練   中心,民國      88.3.  ,第  108  頁。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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