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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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疑似洗錢交易」之判斷標準
民國
(86)
月依
月洗錢防制法施行後,同
年
4
86
6
年
──花蓮林
洗
偵
的第一案
○○
洗錢防制法
常業
辦起
訴
詐欺
○○
錢案,即為此種情形。
導
林
報
章曾
時
後,
當
保
交
報
人名
之金融機構以他
其他
縣市
○○至
林
但
犯行,
該
到場
金融機構
託
書
由
又
情形下,
授權
竟
在本
無
擅
委
人未
林
即同意
(
○○
義開
人名
義開
以本
他
人名
人
戶
設存款帳
以他
17 亦 必須 義開戶, 代表 切 其
提存
)
不法資金之用。
戶
,其後以
戶作為
該帳
對於特定行業之客戶,例如政府
員、民意
官
另
、
人
員以及上
市
上
櫃
黨
述
政要員,上
高
階
經理
公
司負責人
或
注
密
親好友
等所開
員之近
人
戶,
帳
立
或相關之
意。
17
參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經 濟 法 秩序 之 維護 》,臺北:金融財
務 研究訓練 中心,民國 88.3. ,第 10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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