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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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我國防制洗錢工作之準備期,但正式啟動反洗錢機制則 年 86 10 年 月 4 3 月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開始
民國
85
23
日。若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
為該法施行日
年
84
4
27
月
議該法草案之
日起算,迄今則已逾十年,因
此時間也不算短。反洗錢工作除與洗錢防制法之立法密切
相關外,其後政府部門與金融機構相關機制之建立與互
動,成為反洗錢工作成敗之關鍵。本章針對現行法規範與
制度之得失,提出深入剖析,惟重點仍是以與金融機構較
相關部分之探討為主。
第一節 優點
一、減少各類犯罪,對治安有助益
我國洗錢防制法之立法模式,個人認為基本上是採行
政預防為主、刑事制裁為輔的設計。若就其立法之目的而
言,似乎偏向於以防制洗錢出發,達到遏阻重大犯罪之刑
1 同時洗錢犯罪可謂連結前犯罪 ( 重大犯罪 )
事政策目標。
與衍生型犯罪的橋樑,故欲有效遏阻重大犯罪必須藉追查
資金來源方式,在洗錢階段將前犯罪行為人繩之以法;若
罪犯已將不法所得又投入下一波的各類型衍生型犯罪,則
1
詳見謝立功,《洗錢防制與經濟 法秩序之維護》,台北:金融財
務研究訓練中心,民國 88.3. ,第 2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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