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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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為行政院金融 前述 重  團體 FATF 申報  ,
                                                            。
                                  員
               無
                                              相
                                       應
                                                     責任
                                         負擔
                                    亦
                                人
                      外
            責
                        ,
                           海
                             關
                                                   之
                 旁貸
                                                當
                                     無
                                                         人
                                  雖
                                                    交易
                                          制力,
            反恐九種建議對我國
                                                 但
                                       強
                                               提供
                                     國政府所
            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轉
                                  外
                                                    之恐怖分子或
                         發現
                                                                  應
            若金融機構
                                                           每筆皆
                                                 戶,建議
                                            來
                              與之有資金
                                               帳
                                          往
                           報

                               。
                             告
            疑似洗錢交易
                                                                       第
                   民國
                 另
                                                                  增列
                                                    點
                                                       之一,即為
                                                  重
                         92
                             年洗錢防制法修正的
                                                             之
                                                    款
                                                                     為即
                                                                  點
                                                      。
            八條之一與第十
                              二
                                                         前者
                                條之一反恐特別條
                                                                互助
            使不在我
                                                             法
                                                 簽
                                                           司
                                                                     條
                                                                  且屬
                                                                       洗
                                                    提出請
            或
                      外
                         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者
               協
                                                           求
                                                                ,
                                                                偵
                                                         審
                                               雖非
                                                           判或
            錢防制所規範的「
                                                                  查中,
                                  大犯罪」,
                                重
                                                    我國
                                                                       效
                                                         者
                                                                  為
                                                    ;
                                                                點
                                                           之
                                                                     仿
                                                             重
                                                 產
                           則以令
                                  狀
                                     逕予凍
            仍
               可依
                         原
                                            結財
                                                 」制
                                            分
                                行之「
                                               享
               國等先進國家
                                                           將司
                                                         ,
            美
                                       沒
                                                                法機關因
                                                      度
                                          收

                                                座上
              搭乘  定的  互惠  境  內犯罪,若經由與我國 採 時,                                 有相關 後                            約
                                                                        ,
                  之
                                                    的安全
                                   官
                                          覺客
                                     員察
                                              人
                         兩
                           用車
                    客貨
                                                           氣囊蓋子鬆脫
              加  以  移  開後  露  出一  個假  的  隔間  ,  裡面  義子  好幾捆  的現鈔。  另外   ,
              該  車輛  同行的   女性旅客亦隨身攜帶          大  量  的現鈔。詳見法務部調查
              局編印,《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  民國九十三年    )  ,臺北:法務部調
              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國            94.4  ,第  87  頁。
            13
              C  國  執  法機關  對  一  批被扣押價值    20  萬美元  之現金   快遞包裹啟     動一
              項調查,主要是       基  於該  批  現金準備   運往  因  恐怖  組織  而受到  關注的    X
              國,該在     X  國的  收貨  公司及   其擁  有人   最  後  被認  出是  屬  於  被  列名之
              特定中東    恐怖   組織成員。詳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防制工
              作年報》    (  民國九十三年    )  ,臺北: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
              國  94.4  ,第  87  頁。
            14  我  國洗錢防制法    施  行  初  期,  海  關  雖非  指名之金融機構,     但對攜帶
              現金  超過當   時大   額  通  貨交易  之  門檻  150  萬元者  均進行   申  報,由於
              原  規定  僅疑似   洗錢  交易才須申      報,  故其性質上非       大  額  通報  而係疑
              似  通報,   但其  後因  故未  再  申  報。經相關機關      間  行政協調,現      又  重
              新恢復申    報,  對  防  堵非  法  資  金  跨越  國境應有若干  幫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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