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P. 253
釐
義何種 格式 之單據將予接受,例如:其並未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清 ,信用狀 究 竟
係要 刪 除 承攬 運送人依據 UCP500 第 30 條所能接受之提單簽
發之能力,抑或 延 伸 提單簽發之種類;有關此問題,銀行須接
受以運送人身分 (as carrier) 簽 署 之提單,而不論其對簽發人
身分之何種認知。
obliged to accept a bill of la “In regard to this enquiry, the bank would be ding that was signed as carrier
irrespective of any knowledge they may have as to the capacity of
the issuer. ”
問題二: 與 銀行委員會第 R225 號 意見之 結 論一 致 的,僅
有在信用狀特別規定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 之情
況下,提單得由 承攬 運送人以 承攬 運送人之身分簽 署 。
條
i
( 屬 海運 除非信用狀包含此條 / 海洋 堤 單 ) ,及可適用時,第 件 外,提單須依據第 26 條 a 項 23 i 款 ( a 項 合運 款
屬複
送單據 。 ( 註三 ) ,或第 十九 ) 30 條等之規定簽 署 ,而不論簽發人之身分或 角
色
承攬運送人提單之簽發人是否須負責將貨物運至最終目
的地?
【問題摘述】
一 跟 單信用狀規定,提示 承攬 運送人提單,受 貨 人
(Consignee) 作成 依 開 狀銀行之 指 示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