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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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運送人提單可以接受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Lading is acceptable)




                  之意見,提單得由一
            ISBP  倘信用狀規定      承攬   運送人提單可以接受,則依據國際商會 承攬  運送人以  承攬  運送人之身分簽
            署  ,而不須表明其為運送人或標名之運送人之代理人,且提單
            不須顯示運送人名稱。             ( 註三  十八  )


            (二)承攬運送人提單不得接受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not acceptable)


                 倘信用狀規定       承攬   運送人提單不得接受,則依據國際商會
            銀行委員會之意見:有關此問題,銀行須接受以運送人身分                                 (as

            carrier)  (  註:本意見  簽  署 詳 之提單,而不論其對簽發人身分之何種認知  )  。
                           見下述相關案例


            (三)相關案例研討

                 有關提單由承攬運送人簽署之問題


            【問題摘述】

                 問題一:一      跟  單信用狀要求       清  潔  且已裝  船  提單,另規定:

            由  承攬   運送人簽發之運送單據不予接受                    “Transport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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