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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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運送人提單可以接受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Lading is acceptable)
之意見,提單得由一
ISBP 倘信用狀規定 承攬 運送人提單可以接受,則依據國際商會 承攬 運送人以 承攬 運送人之身分簽
署 ,而不須表明其為運送人或標名之運送人之代理人,且提單
不須顯示運送人名稱。 ( 註三 十八 )
(二)承攬運送人提單不得接受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not acceptable)
倘信用狀規定 承攬 運送人提單不得接受,則依據國際商會
銀行委員會之意見:有關此問題,銀行須接受以運送人身分 (as
carrier) ( 註:本意見 簽 署 詳 之提單,而不論其對簽發人身分之何種認知 ) 。
見下述相關案例
(三)相關案例研討
有關提單由承攬運送人簽署之問題
【問題摘述】
問題一:一 跟 單信用狀要求 清 潔 且已裝 船 提單,另規定:
由 承攬 運送人簽發之運送單據不予接受 “Transport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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