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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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是否表明信用狀所規定之裝載港 (port of loading) 及 卸 貨 港
(port of discharge) ,等海運提單特有之規定。 Issue )及簽署( Signe )
(一)運送人名稱及提單之簽發(
-
i
款規定
面
人名稱且業經下列人員簽 UCP500 第 23 條 a 項 署 或以其 他方式 就其表 確認者:運送人或代 顯示已表明運送
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 船長 或代替或代表 船長 之標
名代理人;運送人或 船長 之任何簽字或確認,須依 各 該情 形 表
明其為運送人或 船長 ;為運送人或 船長 簽字或確認之代理人亦
須表明被代理人,即運送人或 船長 之名稱及身分。前述規定在
實務上則 產 生下列兩項議題,分述如下:
1. 運送人之名稱及其應表示於提單之何處:第 23 條 a 項
i 款僅規定,就其表 面 顯示已表明運送人名稱…;而國
際商會之 立場 聲明書第四則 (Position Paper No.4) ,則
表明運送人名稱 必 須就此顯示於單據正 面 ,及銀行將
拒絕單據正
面
背
能表明於單據 面 未表明運送人名稱者, ,亦 然 ;但前述之規定或聲明,亦 縱 運送人身分可
未明定是否須表明於提單正 面 特定之 欄 位 或 位 置 ,或
格式 表明,此則可 參考 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
以特定之
意見書之 R563 號 意見 ( 下述第 ( 五 ) 點 相關案例 1) ,
有關運送人名稱須同時 考量 ,倘符合第 23 條 a 項 i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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