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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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倘 匯 票須以 “at xxx days sight” 簽發,則其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到 期日 係以
下列 方式推 定: ( 註 七 )
(1) 在單據符合之情況,或單據 雖 不符合,但付款銀行
(drawee bank) 未提出對單據之拒絕之情況,則 到
(2) 期日 為 自 付款銀行收 到 單據 後 xxx 日 。
在單據不符合,付款銀行對單據之拒絕發出通知但
隨後 又 經認可 (Approval) , ( 到 期日 ) 則為付款銀
行 承兌匯 票 後 xxx 日 之 最 後 一 日 ,惟 承兌匯 票之 期
日 不得 遲 於認可單據之 期日 。
(五)相關案例研討
匯票之大寫金額繕打錯誤及產地證明之簽字不符,是否
構成瑕疵?
【問題摘述】
一 開 狀銀行以下列兩項理由拒付:
1. 匯 票之 大 寫 金額 為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取代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2. 產地 證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之 手 簽簽字 與 其 他 由受益
人 製作 之單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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