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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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倘  匯  票須以  “at xxx days sight”  簽發,則其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到  期日  係以
                    下列   方式推   定:   ( 註  七  )

                    (1)   在單據符合之情況,或單據             雖  不符合,但付款銀行
                        (drawee bank)   未提出對單據之拒絕之情況,則                 到



                    (2)   期日  為  自  付款銀行收   到  單據  後  xxx  日  。
                        在單據不符合,付款銀行對單據之拒絕發出通知但
                        隨後   又  經認可    (Approval)  ,  (  到  期日  )   則為付款銀

                        行  承兌匯   票  後  xxx  日  之  最  後  一  日  ,惟  承兌匯  票之  期
                        日  不得  遲  於認可單據之      期日   。


            (五)相關案例研討

                 匯票之大寫金額繕打錯誤及產地證明之簽字不符,是否

                 構成瑕疵?

            【問題摘述】


            一  開  狀銀行以下列兩項理由拒付:
            1.   匯  票之  大  寫  金額  為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取代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2.   產地  證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之  手  簽簽字  與  其  他  由受益
               人  製作  之單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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