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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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信用狀作業



                     所 證  實之  新 瑕疵。    ( 註七  )
                 (3)   完成前述   手續   ,開狀銀行      始  有權向寄單銀行,          就  其已

                     取得之    補  償款項,連     同利息    主張   返  還  。
                 (4)   未依前述程     序  處理,或單據未        留  候  提示人  指  示或未能

                     退還

                     條款。  提示人,開狀銀行不得主張該等單據不符信用狀

            (三)拒付後單據之所有權

                 在實務上,經常有申請人               (  進口商  )   於開狀銀行發出拒付

            通  知 後,又表明接受瑕疵並要求               贖  單,此時應      注意  ,  除  信用狀
            另  有規定   外  ,拒付後單據之所有權並不               屬  於開狀銀行。



            470/278)  依國際商會 :  原  則上,   (ICC)   只  要單據之貨款未  之  意見   (ICC Documents 470/273,   被  償付,該單據  就  是  屬
            於受益人   退回   (  出口商  )     所有,因此,受益人      收到   拒付通   知  後,有

                        單據。
            權要求
            (四)相關案例研討


                 信用狀規定單據須分兩次寄送其第七個營業日之計算基
                 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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