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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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問題摘述】
倘信用狀規定,單據須分 兩次 寄送,則第 14 條 d 項 i 款
單據後第七個
業
日終了
所規定之自
次
以 收到 第一 收到 抑 或第二 次 單據為 營 準 ? 前發出拒絕通 知 ,應
【分析與結論】
倘開狀銀行 選擇 以此 種 方 式 寄送單據,則其依據 UCP500
第 14 條 d 項 i 款發出拒絕通 知 ,應以第一 次 收到 之單據為
準 。… If an issuing bank has chosen this method for 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it must be prepared to provide a rejection notic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 of th
of the first mailing.( 註 八 ) e UCP 500 based upon the content
開狀銀行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是否即拘束開狀
銀行須對單據付款?
【問題摘述】
審查
單據上之瑕疵主張拒付,並要求 某一開狀銀行接 到押匯 銀行所提示之單據,經 押匯 / 提示銀行 返 還 已取得之 後,以
補 償款項 外加利息 , 隨 後開狀銀行 收到 申請人 拋棄 瑕疵之主
張,但開狀銀行 仍堅 決主張拒付,惟 押匯 / 提示銀行以下 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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