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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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問題摘述】

                 倘信用狀規定,單據須分              兩次  寄送,則第       14  條  d  項  i  款

                            單據後第七個
                                            業
                                              日終了
            所規定之自
                        次
            以  收到  第一   收到 抑 或第二   次 單據為  營 準 ?      前發出拒絕通        知  ,應
            【分析與結論】


                 倘開狀銀行      選擇   以此  種  方  式  寄送單據,則其依據           UCP500
            第   14  條  d  項  i  款發出拒絕通      知  ,應以第一      次  收到  之單據為
            準  。…  If an issuing bank has chosen   this method for 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it must be prepared   to provide a rejection notic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 of th

            of the first mailing.(  註  八  )   e UCP 500 based upon the content

                 開狀銀行收到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是否即拘束開狀
                 銀行須對單據付款?


            【問題摘述】

                                                              審查
            單據上之瑕疵主張拒付,並要求 某一開狀銀行接  到押匯  銀行所提示之單據,經  押匯  /  提示銀行  返  還  已取得之 後,以

            補  償款項    外加利息     ,  隨  後開狀銀行      收到  申請人     拋棄  瑕疵之主
            張,但開狀銀行          仍堅  決主張拒付,惟          押匯  /  提示銀行以下      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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