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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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示單據要求:全 套清 潔 且已 裝 船海 洋 提單, 收 貨人名 稱 作- to
order , 空 白 背書, 日期 不 遲 於 XXXXXX , 標 示運 費 已付。
另 於特 別指 示 (Special Instruction) 規定: 「 應以海運船
舶 裝 運經 Suez 至 Mombasa Port 」 。
做
Mombasa Port 問題 點:信用狀規定: 」 時,銀行是否有權要求於提單上 「 應以海運船 舶 裝 運經 如是之記載 Suez 至
以確 認 與此之相符性。
【分析與結論】
第 13 條 c 項規定:如信用狀 訂 有條件而未 敘 明應提出符
合該條件之單據時,銀行將視該條件為未 敘 明而不予理會。
所
號
一信用狀項下單據連 如國際商會立 場 聲 明書第 3 就 不視為非單據 指 ,倘一條件能明確的與 化 條件;因此
結
,該條件
信用狀在此所規定之海運提單,係該條件能明確連 結 之單據。
提單所須之特定項
海 洋 第 23 條 ii 及 iii 款要求提單上須表明為符合第 ,即提單須 顯 示 除 其他 資料外 23 條海運 裝 載 /
目
,
港 、 卸 貨 港 及 裝 運 日期 。
為符合 UCP500 第 23 條之規定,銀行須 解 釋 該條款與信
用狀及單據本身有關;而要求於海運提單上 證 明海運船 舶 將 航
經 Suez 為有理的。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UCP500 Article 23, the banks must interpret such paragrap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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