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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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示單據要求:全         套清   潔  且已  裝  船海  洋  提單,   收  貨人名   稱  作-  to
            order  ,  空  白 背書,  日期  不  遲  於  XXXXXX  , 標  示運  費 已付。

                 另  於特  別指   示   (Special Instruction)   規定:  「  應以海運船
            舶  裝  運經  Suez  至  Mombasa Port  」  。



                                                            做
            Mombasa Port  問題  點:信用狀規定:  」  時,銀行是否有權要求於提單上  「  應以海運船  舶  裝  運經 如是之記載  Suez  至
            以確   認 與此之相符性。


            【分析與結論】


                 第  13  條  c  項規定:如信用狀         訂  有條件而未     敘  明應提出符
            合該條件之單據時,銀行將視該條件為未                       敘 明而不予理會。
                                               所
                                            號
            一信用狀項下單據連  如國際商會立  場  聲  明書第  3  就  不視為非單據 指  ,倘一條件能明確的與  化  條件;因此
                                 結
                                   ,該條件
            信用狀在此所規定之海運提單,係該條件能明確連                            結 之單據。


                 提單所須之特定項
            海  洋  第  23  條  ii  及  iii  款要求提單上須表明為符合第 ,即提單須  顯 示  除  其他  資料外  23  條海運  裝  載 /
                                   目
                                                                   ,
            港  、  卸 貨  港  及  裝 運  日期  。
                 為符合     UCP500  第   23  條之規定,銀行須         解 釋  該條款與信
            用狀及單據本身有關;而要求於海運提單上                        證  明海運船     舶  將  航

            經  Suez  為有理的。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UCP500 Article 23, the banks   must interpret such paragrap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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