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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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第 15 章 BASEL 對證券化部位的規範
就證券化部位而言, BASEL II 在三個支柱面均有詳細規範:
「最低資本額要求」 (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 :
(一)第一支柱
係指金融機構應有足夠的資本額,以因應營運所需,並作為可能損失的
緩衝,此牽涉到資本計提問題。有關資產 證券化部位之資本計提方法架構如
圖 15.1 :
標準法
新協定對證券化
評等基礎法
部位之資本規範
有外部評等
無外部評等
內部評等法 監理公式
無外部評等
適
ABCP
用
內部評估法
圖 15.1 資產證券化部位之資本計提計算方法
我國金管會依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容,於 94 年 12 月 29 日通過「銀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資產證券化計算方法」暫行版本,作
為我國未來資產證券化資本計提之規範。
上開方法內容十分複雜,本章第二、三、四各節主要重點在化繁為簡,
將此方法整理,以便讀者了解,全文則放入光碟供讀者參考。
(二)第二支柱 「監理審查」(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
基本上係要求監理機關應適時地監控銀行是否充份符合相關原則。此在
證券化部位上之規定亦相當繁瑣,將於本章第五節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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