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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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章   BASEL    對證券化部位的規範


                 就證券化部位而言,             BASEL II  在三個支柱面均有詳細規範:

                               「最低資本額要求」            (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  :
            (一)第一支柱
                 係指金融機構應有足夠的資本額,以因應營運所需,並作為可能損失的

            緩衝,此牽涉到資本計提問題。有關資產                          證券化部位之資本計提方法架構如
            圖  15.1  :



                                                 標準法



                       新協定對證券化
                                                                       評等基礎法
                       部位之資本規範
                                                       有外部評等
                                                             無外部評等
                                               內部評等法                    監理公式

                                                        無外部評等
                                                        適
                                                        ABCP
                                                        用
                                                                       內部評估法

                             圖  15.1    資產證券化部位之資本計提計算方法


                 我國金管會依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容,於                           94  年  12  月  29  日通過「銀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資產證券化計算方法」暫行版本,作

            為我國未來資產證券化資本計提之規範。
                 上開方法內容十分複雜,本章第二、三、四各節主要重點在化繁為簡,

            將此方法整理,以便讀者了解,全文則放入光碟供讀者參考。

            (二)第二支柱           「監理審查」(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

                 基本上係要求監理機關應適時地監控銀行是否充份符合相關原則。此在
            證券化部位上之規定亦相當繁瑣,將於本章第五節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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