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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機制不完      備  ,  由  於企業重整法令         屬  於  經濟部   的  「  公司法   」  重整  專章   ,但是企
            業  破  產則受司法      院「破     產法   」  規  範  ,這使得企業       聲請   重整  或  破  產,  經常   延  宕

            三  、五年以上,        浪  費國   家  社會資源。據        悉  ,  財  經部  日前  已  經  研  擬  完成  「  企業
            重整   破  產法  」  ,  預計  在  95  年  10  月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  再  送  立法  院  ,  希望  95  年

            底  完成。
                 企業   聲請   重整   或  破  產法  典  一旦整合完成不        僅  可使重整     時間   縮  短  至  1  年之
            內,還可以        逆  向  而行,例如企業         聲請破    產  期間若    營運   出現  轉  寰  ,負  責  人還可

            轉  而  聲請  公司重整。因之,此法的通過可                    望  大  幅  提升企業    破  產重整    效率   ,對
            不良債權的處理,            進  而對不良債權證券化有             所助益    。


            二、政府可於初期提供有條件的信用增強


                 信用增強      尤  其是不良債權證券化的關鍵要                  素  。日本及     韓  國的不良債權證

            券化   皆  有  政府介   入  扮演   信用增強      角色  。以台灣      情況   而  言  ,  或  許可以  部分   參照
            日本   或韓   國的   模  式,  由政府     提供有條     件  的信用增強,當資產             抵押   證券無法     支

            付  應  支  出的現金流量       時  ,  政府  將出售公債來         支  付此  應  付金額。但需將信用增
            強的程     度  依  照  不  同  的債券等   級  ,給  予  不  同  的  保  證程  度  。除此之外,亦可         適度

            地設   計  贖  回機制,當資產         群組   中有   倒閉   之  情況  ,則   由  原  出售的金融機構         就某
            一比例     補  足損失   ;在此     模  式  下  ,  就  出售不良債權的金融機構而              言  ,可以較公
            平的價格快速處理其不良資產,但                      仍必須    自負當     初  授  信不當的    損失   ,  才  不會

            發生不公平及道          德危   險  。
                 至於對投資人,因為有了                政府   參  與  有條  件  的信用增強      或  金融機構      承  擔部

            分贖   回機制,可       吸引   投資人購買此類債券。對社會而                     言  ,用  拉  長  時間  的方式
            等  待景氣    的回升     或  債權的回收(        Recovery  ),即使處      分擔保品      ,也是     分  年處

            理,因此對        房地  產的   衝擊   較  小  ,不會   加  深  經濟衰退     ,對社會是       相  對  傷害  較  小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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