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0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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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三)資產基礎特性

                 本交易    所  有的資產      皆  屬  重  組貸款  (  Restructured Loans  )。在    韓  國,此   種

            不良債權      牽涉  到  三  個法  律 :  破  產法(   The Bankruptcy Act  )、公司重       組  法(  The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及  折 價  和 解  法(  The Composition Act  )。在   破  產程序
            下  的不良債權,將          指  派  一人  執  行  清  算程序  並  將  清  算  所  得  分  配給債權人,如      果

                      折
                           和
                         價
            債權
                                             遵
                                 時
                                                                  償還
                                                  和
                                                                期
                                                                       確
                                                           ,
            為   CRS  進  入 協  定  ),此  解  程序,則有  債  務  人需  擔保  循 之債權人  解  契  約 皆  可  與  債  務  人個  定  別達  成  協  定  (  稱
                                                              每
                                                                            的金額。不過,
            此  種  協  定  中對本金的     每  期  償還的金額      並  未  相同  ,  且  利息  遞  延  亦是  常  見  。
                 KAMCO     購買了這些債權,自             然  承  受了  所  有的權利,      另  外,   KAMCO    又
            與  一些銀行(       稱  為  贖  回銀行)     訂  立  贖  回  契  約  ,以  確  保  當債權的   協  定  不  被執
            行、   或  債  務  人  破  產  時  的  保全  措施  ,以使本交易      獲  得  充分  的  保障  。以   下就   資產
            內容、     贖  回  協  定  以及  贖  回銀行  團  的債信   分別   探  討  之。
                  1.   資產內容
                    (1)   截  至  2000  年  4  月  底  ,本金為  395.45  百  萬  美元

                    (2)   截  至  2000  年  4  月  底  ,總  和  的  贖  回  契  約  價值為  405.72  百  萬  美元
                    (3)   包  含  來自  45  個債  務  人的  135  個  貸款
                    (4)   其中  75%  的債權   集  中在   10  個債  務  人

                    (5) 0.8%  屬  美元  計  價,  9.2%  屬  韓  元  計  價
                    (6)   貸款最  後  到期   日的  分  配如表     14.15

                  2 .  贖  回  協  定

                         在此   協  定下  ,債權可      由相   關之  贖  回銀行    贖  回。其    贖  回權在    下列情

                    況  可  執  行  :

                              任  何利息   或  本金未    按  時支  付  達  6  個月  或  以上
                              由  於公司重整程序         或  折  價  和  解  程序中  止  ,  且  KAMCO   判  斷來

                              按  時  還本付息    已  成為不可能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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