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1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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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章 不良債權證券化
相 關 贖 回銀行未能 執 行 和 解協 定 中的 某 些條 款時
由 於其 他任 何的 原 因,使得 KAMCO 認 定 ,債 務 人未來 明 顯
不能 履 行其償債 義 務時
表 14.15 Korea Asset Funding 2000-1 Limited 0.1 6.2 1.0 6.8 年度 交易貸款最後到期日的分配
比例
2000
2003
2004
2005
5.8 4.5 8.8 1.2 25.2 19.6 20.8 2006 2007 2008 2009 2012 2013 2018
由 於 KAMCO 為此交易的 服 務 者,因此 應 由 KAMCO 發 函 特定 銀
行 執 行 贖 回權利, 只 要有上 述情 形發生, 贖 回銀行 必須 無條 件 接受 贖
回, 贖 回價格如 下:
(1) 自 1999 年 12 月 協 定 日 起 計 算,其債權 相 對 應 之 贖 回的價值( Put
Option Value )
行日的利息。利
執
算至
計
起
(2)
1999
12
自
且必須
元 計 算之 年 LIBOR+1.0% 月 協 定 日 為 準 。 贖 回 僅 能以現金方式, 率 以 3 個月美 以美
元為之,在收 到 通 知 之 3 個 營 業日內 必須 執 行
3. 贖 回銀行信用風 險
贖 回機制可說是本交易的關鍵,因此 贖 回銀行的信用風 贖 回銀行是否有能力 險 的重要 執 行此 量
為重要,亦即
考
為本交易風
殊
險
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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