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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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65




                          及其轉存     款  、對  獲得  該  外資金融機構外         匯貸款   的
                          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擔  保  。

            第三   十  八條  :  《  條例  》  第二  十  條 第    項 、第    項  是  指  申請  人在
                          擬  開  辦 或  擴  大人  民  幣業務的  城  市所  設  機構開業三
                          年以  上  , 申請  前二年    連  續盈利   。

            第三   十  九條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          民  幣業務或     擴  大  服  務  物  件  範
                          圍  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式三  份  ) ,經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審  查  同  意 後,  逐 級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審  批:
                            申請  人  董  事  長或行長   (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經  理  )  簽
                            署  的、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的      申請  書,其    內  容
                            包括   :  經營人   民  幣業務或    擴  大  服  務  物  件  範  圍  的
                            具體內    容  ,  擬  增  加的資本或   總  行  撥付  的營  運  資
                            金  等  ;

                            可行性   研  究報  告  ;
                            擬  修  改的章程   (  只  限  外資  法  人機構  )  ;
                            擬  開  辦  業務的  操  作  規  程及  內部控制制度    ;
                            外資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許可               證  複  印 件  ;
                          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  交  的其  他  資  料  。

            第     四  十    條 :  外資金融機構應    當  在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其經營人
                          民  幣業務或    擴  大  服  務  物  件 範  圍  之日  起  四  個  月  內完
                          成下  列  籌  備  工作,並將有關資        料報   至所在    地  中國
                          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
                            將  增  加的資本金或營       運  資金調入境     內  ,經中國
                            人  民  銀行認可的     會  計  師  事  務所  驗  資,並  出具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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