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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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中國人 民 銀行分行 ( 營業 管理部 ) 負 責 核准 或 取 消
下 列 人員的 任 職 資 格: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副 董 事 長、 副 行長 ( 副 總 經
理 ) ;
外國銀行分行的 副 行長 ( 副 總 經 理 ) 、 支 行行
長。
第 五 十 五條 :高級 管理 人員 任 職 資 格 適 用 於 核准 制 的,應 由申
請 人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式三 份 ) :
由申請 人 授權 簽 字 人 簽署 的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申請 書。其中,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核准 的,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分行或
營業 管理部 核准 的, 致 有關中國人 民 銀行分行
行長或營業 管理部 主 任 ;
申請 人 授權 簽 字 人 簽署 的 授權 書;
擬 任 人的 簡 歷;
擬 任 人 身 份 證明 、 學 歷 證明 的 複 印 件 ;
外資 法 人機構章程 規 定 應 召 開 股 東 大 會會 議
的, 還 應 提 交股 東 大 會會 議決議 ;
由 擬 任 人 簽 字 的無不 良 記 錄 的 聲 明 ;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的其 他 資 料 。
第 五 十 六條 : 適 用 核准 制 的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的 任 職
期 限 應在二年以 上 , 任 職 期 內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營業
性機構的 管理職 務。 但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 除
外。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不 得 兼 任 中國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