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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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中國人    民  銀行分行    ( 營業  管理部    ) 負  責  核准  或  取  消
                          下  列  人員的  任 職  資  格:
                          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副  董  事  長、  副  行長  (  副  總  經
                            理  ) ;

                            外國銀行分行的         副  行長  (  副  總  經  理  )  、  支  行行
                            長。
            第  五 十  五條  :高級   管理   人員   任  職 資  格  適 用  於  核准  制  的,應  由申
                          請  人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式三  份  )  :
                            由申請   人  授權  簽  字  人  簽署  的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的
                            申請   書。其中,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核准  的,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分行或
                            營業   管理部   核准   的,   致  有關中國人     民  銀行分行
                            行長或營業      管理部    主  任  ;
                            申請  人  授權  簽  字  人  簽署  的  授權  書;
                            擬  任  人的  簡 歷;
                            擬  任  人  身  份 證明  、  學  歷  證明  的  複  印  件 ;

                            外資  法  人機構章程      規  定  應  召  開  股  東  大  會會  議
                            的,   還  應  提 交股  東  大  會會  議決議  ;
                            由  擬  任  人  簽 字  的無不  良  記  錄 的  聲  明  ;
                          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的其       他  資 料  。

            第  五 十  六條  :  適  用 核准  制 的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的    任  職
                          期  限  應在二年以     上  ,  任  職 期  內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營業
                          性機構的     管理職    務。  但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  除
                          外。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不    得  兼  任  中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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