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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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71
內代 表 機構的 職 務。
第 五 十 七條 : 《 條例 》 第三 十 三 條 第 項 所 稱 " 高級 管理 人員 "
是 指適 用 核准 制 的 高級 管理 人員。
第 五 十 八條 : 擔 任 下 列 職 務的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 適
用備 案 制 :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董 事 、行長 ( 總 經 理 ) 助 理 、 財
務 總監 、 總 稽 核 、 高級 合 規 經 理 、營 運總監 ;
外國銀行分行 總 會 計 師 、合 規 經 理 、營 運總
監 ;
外國銀行分行所 設 支 行的 副 行長;
中國人 民 銀行認 為需 要 備 案 的其 他 高級 管理 人
員。
第 五 十 九條 :高級 管理 人員 任 職 資 格 適 用備 案 制 的,外資金融
機構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
外資金融機構 授權 簽 字 人 簽署 的 授權 書 ;
擬 任 人 簡 歷;
擬 任 人 身 份 證明 、 學 歷 證明 的 複 印 件 ;
由 擬 任 人 簽 字 的有無不 良 紀 錄 的 陳 述書;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的其 他 資 料 。
第 六 十 條 : 擬 任 人的 簡 歷、 身 份 證明 和 學 歷 證明 的 複 印 件 應
經 申請 人 授權 人 簽 字 。
第 六 十 一條 : 外資金融機構的行長 ( 總 經 理 ) 及其 支 行行長 離 崗
連 續 一個 月以 上 的,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報 告 ; 離 崗連 續 三 個 月以 上 的,應 更 換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