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P. 281

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71




                          內代  表  機構的   職  務。

            第  五  十  七條  :  《  條例  》  第三  十  三  條  第    項  所  稱  "  高級  管理  人員  "
                          是  指適  用 核准  制  的  高級  管理  人員。
            第  五 十  八條  :  擔  任 下  列  職 務的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   適
                          用備  案  制 :

                          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董  事  、行長   ( 總  經  理  )  助  理  、  財
                            務  總監  、  總 稽  核  、  高級  合  規 經  理  、營  運總監  ;
                            外國銀行分行        總  會  計  師  、合  規  經  理  、營  運總
                            監  ;
                            外國銀行分行所        設  支  行的  副 行長;
                            中國人   民  銀行認   為需   要  備 案  的其  他  高級  管理  人
                            員。

            第  五 十  九條  :高級   管理   人員   任  職 資  格  適 用備  案 制  的,外資金融
                          機構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
                            外資金融機構       授權  簽  字  人  簽署  的  授權  書  ;
                            擬  任  人  簡  歷;
                            擬  任  人  身  份 證明  、  學  歷  證明  的  複  印  件 ;

                            由  擬  任  人  簽 字  的有無不  良  紀 錄  的  陳  述書;
                          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的其       他  資 料  。
            第     六  十    條 :  擬  任 人的  簡 歷、  身  份  證明  和  學  歷  證明  的  複  印  件  應
                          經  申請  人 授權  人  簽  字  。

            第  六  十  一條  :  外資金融機構的行長          (  總  經  理  ) 及其  支  行行長  離  崗
                          連  續  一個  月以  上  的,應向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報  告  ;  離  崗連  續  三 個  月以  上  的,應  更  換  人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