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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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69




            第  五 十  三  條 :  擔  任 下  列  職 務的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  適  用
                          核准  制  ,並應   具  備  下  列  條件  :
                            擔  任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董  事  長、行長    (  總  經  理  )  ,
                            應  具  有  十 年以  上  從  事  金融工作或   十  五 年以  上  相

                            關經濟工作經歷          (  其中從   事  金融工作     五  年以
                            上  )  ,並有三年以     上擔   任  業務  部  門  經  理  或相  當
                            於業務    部  門  經  理  以  上職位  的經  驗  ;
                            擔  任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副  董  事  長、  副  行長  (  副  總
                            經  理  )  ,外國銀行分行行長        ( 總 經  理  ) ,應  具  有  五
                            年以   上  從 事  金融工作或     十  年以  上  相關經濟工作
                            經歷   (  其中從  事  金融工作三年以        上  ) ,並有二年

                            以  上擔  任 業務   部  門  經  理  或相  當  於業務  部  門  經  理
                            以  上職位   的經   驗  ;
                            擔  任  外國銀行分行的       副  行長  ( 副  總  經  理  )  、  支  行
                            行長,應     具  有四年以     上  從  事  金融工作或    六  年以
                            上  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 其中從   事  金融工作二年
                            以  上 ) ;
                            具  有大  學  本  科  以  上  ( 包括  本  科  )  學  歷;  若  不  具  有
                            大  學  本  科 及以  上  學  歷,應相應    增  加  六 年以  上  從
                            事  金融或   八  年以  上  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  其中從

                            事  金融工作四年以        上 ) 。
            第  五 十  四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負  責  核准  或  取  消  下  列  人員的  任
                          職  資  格:
                          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董  事  長、行長   (  總  經  理 ) ;

                            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          ( 總  經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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