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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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六條  :  符  合 《  條例  》  第二  十  條規  定  ,  獲  准  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第  十  八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對  各  類
                          客戶  全面外    匯  業務  和  全面人   民  幣業務的外資金融
                          機構,應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件  :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六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營  運  資金不    少  於四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  十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資本應不      少  於  六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資本應不    少  於四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
                            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  七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資本應不      少  於四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七條  :  本  細 則第三  十  一條  、第三    十  三  條  所  稱  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部  分外  匯  業務是   指 對非外商投資        企  業開  辦
                          的外  匯貸款    項  下  轉存  款  , 出口  結算  ,  貸款  項  下  的

                          進  口  結算  及  匯  入 匯款  。
                          本  細  則第三  十  三  條  、第三  十  四  條  所  稱  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部  分人  民  幣業務是    指  對  獲得  該  外資金融機
                          構外  匯貸款    的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配套  人  民  幣  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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