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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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61




                          業、外國     駐  華  機構、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在  內地代
                          表  機構、外國人及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同  胞  的外  匯
                          業務  和  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部  分外  匯  業務,應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件  :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二  條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
                          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對  各  類  客戶  的全面外    匯  業
                          務,應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件  :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四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三  條 :  符  合 《  條例  》  第二  十  條規  定  獲  准  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  ,  對境外

                          機構的外     匯  業務,對外商投資         企  業、外國     駐  華  機
                          構、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在 內地代  表  機構、外國人
                          及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同  胞 的外  匯  業務  和  人  民  幣業
                          務,對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部  分外  匯  業務  和  部  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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