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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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61
業、外國 駐 華 機構、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在 內地代
表 機構、外國人及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同 胞 的外 匯
業務 和 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部 分外 匯 業務,應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件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二 條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
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對 各 類 客戶 的全面外 匯 業
務,應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件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四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三 條 : 符 合 《 條例 》 第二 十 條規 定 獲 准 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 , 對境外
機構的外 匯 業務,對外商投資 企 業、外國 駐 華 機
構、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在 內地代 表 機構、外國人
及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同 胞 的外 匯 業務 和 人 民 幣業
務,對非外商投資 企 業的 部 分外 匯 業務 和 部 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