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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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長或 總 經 理 簽署 。
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在接到 申請 資 料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延 期的 決 定 。作 出 不
批 准 決 定 的,應書面通 知 外資金融機構不 批 准 的
理由 ,並 逐 級 上 報 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外資金融機構未在 規 定 時 限內提出 延 期開業 申請
的,中國人 民 銀行不 受理 其 延 期 申請 。
開業 延 期的 最 長期 限為九 十 日。外資金融機構開
業期 限 屆 滿 而未能開業的,原 設 立 批 准 自 動 失
效 。外資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繳 回經
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正、 副 本。 申請 人在原 設 立 批
准 失 效 之日 起一 年 內 不 得 再 次提出 在同 一 城 市 設
立 營業性機構的 申請 。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二 十 九條 :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第 項 、第 十 八條 第 項 所 稱
買賣 政府 債券 、金融 債券 , 買賣股 票 以外的其 他
外幣有 價 證券包括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外 匯 投資業務 :
在中國境外發行的中國 和 外國政府 債券 、中國金
融機構 債券 和 中國非金融機構 債券 。
第三 十 條 :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第 項和 第 十 八條 第 項 所 稱 資
信 調 查和 諮詢 服 務是 指 與銀行業務有關的資 信 調
查和 諮詢 服 務。
第三 十 一條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
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 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