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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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長或  總  經 理  簽署  。
                          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在接到      申請   資  料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延  期的  決  定  。作  出  不
                          批  准  決 定  的,應書面通      知 外資金融機構不         批  准  的

                          理由  ,並   逐  級  上 報  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外資金融機構未在          規  定  時 限內提出    延  期開業   申請
                          的,中國人      民  銀行不   受理   其  延  期 申請  。
                          開業  延  期的  最  長期  限為九    十  日。外資金融機構開
                          業期   限  屆  滿  而未能開業的,原         設  立  批  准  自  動  失
                          效  。外資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繳  回經
                          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正、  副 本。  申請   人在原    設  立  批

                          准  失  效 之日  起一  年  內  不  得 再  次提出  在同  一  城  市  設
                          立  營業性機構的       申請  。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二   十  九條  :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第    項 、第  十  八條  第    項  所  稱
                          買賣  政府   債券   、金融   債券   ,  買賣股   票  以外的其    他
                          外幣有    價  證券包括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外  匯  投資業務  :
                          在中國境外發行的中國             和 外國政府     債券   、中國金

                          融機構    債券  和  中國非金融機構        債券   。
            第三   十  條  :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第   項和  第  十  八條  第    項  所  稱  資
                          信  調  查和  諮詢  服  務是  指  與銀行業務有關的資          信  調
                          查和  諮詢   服  務。

            第三   十  一條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
                          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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