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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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55
書 寫 的,應 當附 有中 文譯 本。
第 十 四 條 :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 內 增設 分行, 除 應 具 備 《 條例 》
第 七條規 定 的 條件 外,其在中國境 內 已設 分行應經
營 狀 況 良 好 ,無重大 違 法 違 規 記 錄 。
外國銀行 增設 分行的 申請 ,應於中國人 民 銀行前 次
批 准 設 立 分行之日 起一 年後方可 提出 。
第 十 五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申請 設 立 分行,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在中國境 內 開業三年以 上 , 提出申請 前兩 個 會 計
年 度 連 續盈利 ,無重大 違 法 違 規 記 錄 ;
資本充 足 率 不 低 於 8% ,資產質量 良 好 ;
如 系 增設 分行,其 申請 應於中國人 民 銀行前 次 批
准 設 立 分行之日 起一 年後,方可 提出 ;
每 增設 一個 分行, 申請 人應 撥付 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作 為 擬 設 分行的營 運 資
金; 包括 擬 設 分行在 內 , 申請 人對其所有境 內 分
行 累 計 撥付 營 運 資金 總 額 不 得 超 過其 註冊 資本的
百 分之 六 十 ;
中國人 民 銀行 規 定 的其 他 審慎 性 條件 。
第 十 六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申請 設 立 分行,應 當 向 擬 設 機
構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下 列 資 料 ,經
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審 查 同 意 後, 逐 級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審 批:
由申請 人的 董 事 長或行長 (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經 理 )
簽署 的 申請 書,其 內 容 包括 : 擬 設 分行的 名 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