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P. 262
25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2.1.30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 2002.2.1. 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商業銀行 法 》 和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外資金融機構 管理條例 》 ( 以 下 簡 稱 《 條例 》 ) ,
制 定 本 細 則。
第二 條 : 《 條例 》 第二 條 第 一 項和 第四 項 所 稱 “ 外國資本 ” 是 指
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外 註冊 機構 繳 付 的資本。
第二 項 所 稱 " 外國銀行 " 是 指 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外 註
冊 並經所在國 家 或 地 區金融 監管當 局 批 准 或認可的銀
行。
第三 項和 第 五 項 所 稱 " 外國的金融機構 " 是 指 在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境外 註冊 並經所在國 家 或 地 區金融 監管當 局
批 准 或認可的金融機構。
第三 條 : 本 細 則所 稱 " 外資 法 人機構 " 是 指 《 條例 》 所 稱 獨 資銀
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和 合資 財 務 公 司 。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四 條 :根 據 《 條例 》 第 六條 設 立 的 獨 資銀行,其 唯 一 股 東 或
最 大 股 東 必 須 是商業銀行。
根 據 《 條例 》 第 六條 設 立 的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其 唯 一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