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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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查 、 稽 核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 款 、 貸款 、 結算 、 呆
帳等 情 況,有 權 要求外資金融機構在 規 定 的期 限
內 報 送 有關 文 件 、資 料 和 書面 報 告 ,有 權 對外資
金融機構的 違 法 違 規 行 為依法 進行 處 罰 、 處 理 。
第三 十 六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有 權 要求外資金融機
構 按 照規 定 制 定 業務 規 則, 建立 、 健 全業務 管
理 、現金 管理 和 安 全 防範 制度 。
第三 十 七條 : 外資金融機構應 當 接 受 中國人 民 銀行及其分 支 機
構 依法 進行的 監 督 檢 查 ,如實 報 送 有關 文 件 、資
料 和 書面 報 告 ,不 得 拒 絕 、 阻礙 、 隱 瞞 。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 十 八條 : 外資金融機構 自 行 終 止 業務活動,應 當 在 距 終 止
業務活動 30 日前以書面 形 式向中國人 民 銀行 提出
申請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審 查批 准 後 予 以解 散 並進
行清 算 。
第三 十 九條 : 外資金融機構無 力 清 償 到期 債 務的,中國人 民 銀
行可以 責令 其 停 業, 限 期清 理 。在清 理 期 限內 ,
已恢復償 付 能 力 、 需 要 復 業的,必 須 向中國人 民
銀行 提出 復 業 申請 ; 超 過清 理 期 限 ,仍未 恢復償
付 能 力 的,應 當 進行清 算 。
第 四 十 條 :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銷 或者 宣 告破 產
而 終 止 的,其清 算 的 具體 事 宜 , 參 照 中國有關 法
律 、 法規 的 規 定辦 理 。
第四 十 一條 : 外資金融機構清 算 終 結 ,應 當 在 法 定 期 限內 向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