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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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查  、  稽 核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        款  、  貸款  、  結算  、  呆
                          帳等  情  況,有    權  要求外資金融機構在          規  定  的期  限
                          內  報  送 有關  文  件  、資  料  和 書面  報  告  ,有  權  對外資
                          金融機構的      違  法 違  規  行  為依法  進行  處  罰  、 處  理  。

            第三   十  六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及其分     支  機構有   權  要求外資金融機
                          構  按  照規  定  制  定  業務  規  則,  建立  、  健  全業務  管
                          理  、現金   管理  和  安  全  防範  制度  。

            第三   十  七條  :  外資金融機構應        當 接  受  中國人  民  銀行及其分      支  機
                          構  依法  進行的    監  督  檢  查  ,如實  報  送  有關  文  件  、資
                          料  和  書面  報  告  ,不  得  拒  絕 、  阻礙  、  隱  瞞  。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   十  八條  :  外資金融機構       自  行 終  止  業務活動,應     當  在  距  終  止

                          業務活動     30  日前以書面     形 式向中國人      民  銀行  提出
                          申請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審 查批  准  後  予  以解  散  並進
                          行清  算  。
            第三   十  九條  :  外資金融機構無        力 清  償  到期  債  務的,中國人      民  銀

                          行可以    責令  其  停  業,  限  期清  理  。在清  理  期  限內  ,
                          已恢復償     付  能  力  、  需  要  復 業的,必  須  向中國人   民
                          銀行  提出   復  業  申請  ;  超  過清  理  期  限  ,仍未  恢復償
                          付  能  力  的,應  當 進行清   算  。
            第     四  十    條 :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銷  或者  宣  告破  產
                          而  終  止 的,其清    算  的  具體  事  宜  ,  參  照  中國有關  法

                          律  、  法規  的  規  定辦  理  。
            第四   十  一條  :  外資金融機構清        算 終  結  ,應  當  在  法  定  期  限內  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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