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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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二   十  三  條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         款  業務,應     當  向所在   地  區的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繳 存存  款  準備  金,其    比  率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制  定  ,並  根  據需  要進行調整。

            第二   十  四  條  :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       運  資金的   30%  應 當  以中國人    民
                          銀行  指  定  的  生  息  資產  形  式存在,  包括  在中國人     民
                          銀行  指  定 的銀行的存      款等   。

            第二   十  五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資本充   足  率  不  得  低 於  8%  。
            第二   十  六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對  1 個企  業及其關   聯  企  業的  授信  餘額   ,不  得
                          超  過其資本的      25%  ,  但  是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

                          除  外。
            第二   十  七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  固 定  資產不  得  超  過其所有者    權  益的  40%  。

            第二   十  八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資本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的 比例  不  得  低  於  8%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加   準備  金  等  之  和  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的  比例  不  得
                          低  於  8%  。
                          對前兩    款規  定  的  比例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逐 步調整。
            第二   十  九條  :  外資金融機構應        當 確保   其資產的     流  動性。   流  動性
                          資產   餘額   與  流  動性  負  債  餘額  的  比例   不  得  低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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