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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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二 十 三 條 :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 款 業務,應 當 向所在 地 區的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繳 存存 款 準備 金,其 比 率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制 定 ,並 根 據需 要進行調整。
第二 十 四 條 :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 運 資金的 30% 應 當 以中國人 民
銀行 指 定 的 生 息 資產 形 式存在, 包括 在中國人 民
銀行 指 定 的銀行的存 款等 。
第二 十 五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資本充 足 率 不 得 低 於 8% 。
第二 十 六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對 1 個企 業及其關 聯 企 業的 授信 餘額 ,不 得
超 過其資本的 25% , 但 是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
除 外。
第二 十 七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 固 定 資產不 得 超 過其所有者 權 益的 40% 。
第二 十 八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資本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的 比例 不 得 低 於 8%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加 準備 金 等 之 和 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的 比例 不 得
低 於 8% 。
對前兩 款規 定 的 比例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逐 步調整。
第二 十 九條 : 外資金融機構應 當 確保 其資產的 流 動性。 流 動性
資產 餘額 與 流 動性 負 債 餘額 的 比例 不 得 低 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