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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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內  容  包括  :  擬  設  合資銀行或者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
                            名  稱  ,合資  各  方  名  稱  ,  註冊  資本  額  ,合資  各  方
                            出  資  比例  ,  申請  經營的業務     種  類 等  ;
                        二、可行性      研  究報  告 ;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           擬  設  合資銀行或者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章程;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  核
                            發的營業     執  照  ( 副 本  ) 及對其  申請  的  意 見  書;
                        五  、外國合資者      最  近 3 年的年   報  ;
                        六  、中國合資者的有關資           料  ;
                        七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供   的其  他  資 料  。

            第  十 二  條  : 本  條例  第  九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條  所  列  資  料  ,  除  年
                        報 外,  凡  用  外  文  書 寫  的,應  當附  有中  文譯  本。
            第  十 三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對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的       申請  進行

                        初  步  審  查  ,  自收  到  完  整的  申請  文  件  之日  起  6 個  月  內
                        作 出受理    或者不    受理  的  決  定 。  決  定 受理  的,發  給  申
                        請 人正式    申請  表  ;  決  定  不  受理  的,應  當  書面通  知申
                        請 人並  說  明理由   。
                        特 殊  情  況  下  ,中國人  民  銀行不能在前       款規   定  期  限內
                        完成初   步  審  查  並作  出受理   或者不   受理決    定  的,可以
                        適 當  延  長,並  告  知申請   人;   但  是,  延  長期  限  不  得  超

                        過 3 個 月。
            第  十  四  條  :  申請  人應  當自  接到正式    申請   表  之日  起  6 個  月  內完成
                        籌 建  工作;在    規  定  期  限內  未 完成  籌 建  工作,有正     當
                        理由  的,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可以   延  長  3 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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