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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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內 容 包括 : 擬 設 合資銀行或者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
名 稱 ,合資 各 方 名 稱 , 註冊 資本 額 ,合資 各 方
出 資 比例 , 申請 經營的業務 種 類 等 ;
二、可行性 研 究報 告 ;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 擬 設 合資銀行或者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章程;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 核
發的營業 執 照 ( 副 本 ) 及對其 申請 的 意 見 書;
五 、外國合資者 最 近 3 年的年 報 ;
六 、中國合資者的有關資 料 ;
七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供 的其 他 資 料 。
第 十 二 條 : 本 條例 第 九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條 所 列 資 料 , 除 年
報 外, 凡 用 外 文 書 寫 的,應 當附 有中 文譯 本。
第 十 三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 對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的 申請 進行
初 步 審 查 , 自收 到 完 整的 申請 文 件 之日 起 6 個 月 內
作 出受理 或者不 受理 的 決 定 。 決 定 受理 的,發 給 申
請 人正式 申請 表 ; 決 定 不 受理 的,應 當 書面通 知申
請 人並 說 明理由 。
特 殊 情 況 下 ,中國人 民 銀行不能在前 款規 定 期 限內
完成初 步 審 查 並作 出受理 或者不 受理決 定 的,可以
適 當 延 長,並 告 知申請 人; 但 是, 延 長期 限 不 得 超
過 3 個 月。
第 十 四 條 : 申請 人應 當自 接到正式 申請 表 之日 起 6 個 月 內完成
籌 建 工作;在 規 定 期 限內 未 完成 籌 建 工作,有正 當
理由 的,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可以 延 長 3 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