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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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39




                     共  和 國  法律  保 護  。

            第四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是   管理   和  監  督  外資金融機構的主         管  機
                     關;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對本    轄  區外資金融機構進
                     行日   常  監  督  管理  。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  五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  低  限  額  為  3  億  元  人

                     民  幣  等  值  的  自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  註冊  資本  最  低  限  額  為  2  億  元  人  民  幣  等  值  的  自由
                     兌  換 貨幣。    註冊  資本應    當  是實  繳  資本。
                     外國銀行分行應          當由  其  總  行無  償  撥  給  不  少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等  值  的  自由  兌  換 貨幣的營   運  資金。
                     中國人    民  銀行  根  據  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          範  圍  和  審慎監
                     管  的  需  要,可以   提  高  其 註冊  資本或者營      運  資金的   最  低
                     限  額 ,並  規  定  其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

            第  六條  :設   立  獨  資銀行或者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  申請  人應  當具  備  下
                     列  條件  :
                     一  、  申請  人  為  金融機構;
                     二、   申請  人在中國境       內 已  經  設  立代  表  機構  2 年以  上  ;
                     三、   申請  人  提出  設  立申請   前  1  年年  末  總  資產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四、   申請  人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  完善  的金融    監  督  管理
                          制度  ,並   且申請    人  受 到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的有    效監管    ;
                     五  、  申請  人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同   意  其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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