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P. 249
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39
共 和 國 法律 保 護 。
第四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是 管理 和 監 督 外資金融機構的主 管 機
關;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對本 轄 區外資金融機構進
行日 常 監 督 管理 。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 五條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的 註冊 資本 最 低 限 額 為 3 億 元 人
民 幣 等 值 的 自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的 註冊 資本 最 低 限 額 為 2 億 元 人 民 幣 等 值 的 自由
兌 換 貨幣。 註冊 資本應 當 是實 繳 資本。
外國銀行分行應 當由 其 總 行無 償 撥 給 不 少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等 值 的 自由 兌 換 貨幣的營 運 資金。
中國人 民 銀行 根 據 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 範 圍 和 審慎監
管 的 需 要,可以 提 高 其 註冊 資本或者營 運 資金的 最 低
限 額 ,並 規 定 其中的人 民 幣 份額 。
第 六條 :設 立 獨 資銀行或者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 申請 人應 當具 備 下
列 條件 :
一 、 申請 人 為 金融機構;
二、 申請 人在中國境 內 已 經 設 立代 表 機構 2 年以 上 ;
三、 申請 人 提出 設 立申請 前 1 年年 末 總 資產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四、 申請 人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 完善 的金融 監 督 管理
制度 ,並 且申請 人 受 到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的有 效監管 ;
五 、 申請 人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同 意 其 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