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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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43
在 延 長期 內 仍未 完成 籌 建 工作的,中國人 民 銀行作
出 的 受理決 定 自 動 失 效 。 籌 建 工作 完成 後, 申請 人
應 當 將 填 寫 好 的 申請 表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報 中國人 民 銀
行 審 批:
一 、 擬 設 外資金融機構主要 負 責 人 名單 及 簡 歷;
二、對 擬 任該 外資金融機構主要 負 責 人的 授權 書;
三、 法 定 驗 資機構 出具 的 驗 資 證明 ;
四、 安 全 防範 措施 和 與業務有關的其 他 設 施 的資
料 ;
五 、 設 立 外國銀行分行的,其 總 行對 該 分行 承擔 稅
務、 債 務的 責 任 擔 保 書;
六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供 的其 他 文 件 。
第 十 五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自收 到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 完 整的
正式 申請 文 件 之日 起 2 個 月 內 ,作 出 批 准 或者不 批
准 的 決 定 。 決 定批 准 的, 頒 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 決 定 不 批 准 的,應 當 書面通 知申請 人並 說 明理
由 。
第 十 六條 : 經 批 准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的, 申請 人 憑 經營金融業
務許可 證 向工商行政 管理 機關 辦 理登 記 , 領 取 營業
執 照 。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 十 七條 :獨 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業務 範 圍 ,可以 部 分或者全 部依法 經營
下 列 種 類 的業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