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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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43




                        在 延  長期  內  仍未  完成  籌  建  工作的,中國人        民  銀行作
                        出 的  受理決   定  自  動  失  效  。  籌 建  工作  完成  後,  申請  人
                        應 當  將  填  寫  好  的  申請  表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報  中國人  民  銀
                        行 審  批:

                        一  、 擬  設  外資金融機構主要        負 責  人  名單  及  簡  歷;
                        二、對   擬  任該  外資金融機構主要          負  責  人的  授權  書;
                        三、  法  定  驗  資機構  出具  的  驗  資 證明  ;
                        四、  安  全  防範  措施   和  與業務有關的其         他  設  施  的資
                            料  ;
                        五  、 設  立  外國銀行分行的,其         總  行對  該  分行  承擔  稅
                            務、   債  務的  責  任  擔  保  書;

                        六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供   的其  他  文  件  。
            第  十 五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應    當自收   到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       完  整的
                        正式  申請   文  件  之日  起  2  個  月  內  ,作  出  批  准  或者不  批
                        准  的  決  定  。  決  定批  准  的,  頒  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  決  定  不  批  准  的,應  當  書面通  知申請  人並   說  明理
                        由 。

            第  十 六條  :  經  批  准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的,       申請   人  憑  經營金融業
                        務許可   證  向工商行政      管理   機關  辦  理登  記  ,  領  取  營業
                        執 照  。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  十 七條  :獨   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業務   範  圍  ,可以  部  分或者全    部依法    經營
                        下 列  種  類  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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