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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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請 ;
                     六  、中國人     民  銀行  規  定 的其  他  審慎  性  條件  。

            第  七條  :設   立 外國銀行分行,         申請  人應   當具  備 下  列  條件  :
                     一  、  申請  人在中國境      內 已  經  設  立代  表  機構  2 年以  上  ;
                     二、   申請  人  提出  設  立申請   前  1  年年  末  總  資產不  少  於  200
                          億 美  元  ,並  且  資本充  足  率  不 低  於  8  %  ;
                     三、   申請  人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  完善  的金融    監  督  管理
                          制度  ,並   且申請    人  受 到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的有    效監管    ;
                     四、   申請  人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同   意  其  申
                          請 ;
                     五  、中國人     民  銀行  規  定 的其  他  審慎  性  條件  。
            第  八條  :設   立  合資銀行或者合資         財  務  公 司  ,  申請  人應  當具  備  下
                     列  條件  :

                     一  、外國合資者       為  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              內  已  經 設  立代  表  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          提出  設  立申請    前  1 年年  末  總  資產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  完善  的金融    監  督
                          管理制度     ,並  且  外國合資者      受  到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的有    效監管    ;

                     五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           家  或者  地  區有關主    管當   局同  意
                          其 申請   ;
                     六  、中國人     民  銀行  規  定 的其  他  審慎  性  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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