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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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49
登 記 機關 辦 理登出登 記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 十 二 條 : 未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 擅 自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
或者非 法 從 事 金融業務活動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予 以 取 締 ; 依照 刑 法 關於 擅 自 設 立 金融機構 罪 、
非 法 吸 收公 眾 存 款 罪 或者其 他 罪 的 規 定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尚 不 夠 刑 事處 罰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
行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0 萬 元
的,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三 條 : 外資金融機構 超 出 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業務 範
圍 、業務 地 域 範 圍 或者 服 務 物 件 範 圍 從 事 金融業
務活動的, 依照 刑 法 關於非 法 經營 罪 或者其 他 罪
的 規 定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尚 不 夠 刑 事處 罰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0 萬 元 的,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四 條 : 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業務 範 圍
內 ,未經 批 准 開 辦 新 的業務 品種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責令 其 停 止 經營未經 批 准 的 新 的業務 品種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5 萬 元 的,
處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