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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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49




                          登  記  機關  辦  理登出登   記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   十  二  條 :  未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 擅  自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
                          或者非    法  從  事  金融業務活動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予  以  取 締  ;  依照  刑  法  關於  擅  自  設  立  金融機構  罪  、
                          非  法  吸 收公  眾  存  款  罪  或者其  他  罪  的  規  定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尚  不  夠  刑  事處  罰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
                          行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0  萬  元

                          的,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三  條  :  外資金融機構      超  出  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業務  範
                          圍  、業務   地  域  範  圍  或者  服 務  物  件  範  圍  從  事  金融業
                          務活動的,      依照   刑  法  關於非  法  經營  罪  或者其   他  罪
                          的  規  定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尚  不  夠  刑  事處  罰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10  萬  元  的,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四  條  :  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的業務   範  圍

                          內  ,未經   批  准  開  辦  新  的業務  品種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責令   其  停  止  經營未經   批  准  的  新  的業務  品種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5  萬  元  的,
                          處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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