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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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53
東 或 最 大 股 東 必 須 是商業銀行或 財 務 公 司 。
本 條 所 稱 商業銀行的資本充 足 率 不 得 低 於 8% 。
《 條例 》 第 六條 第 項和 第 項 適 用 于 唯 一 股 東 或 最
大 股 東 。
第 五條 :根 據 《 條例 》 第 八條 設 立 的合資銀行,其外方 唯 一 股
東 或外方 最 大 股 東 必 須 是商業銀行。
根 據 《 條例 》 第 八條 設 立 的合資 財 務 公 司 ,其外方 唯
一 股 東 或外方 最 大 股 東 必 須 是商業銀行或 財 務 公 司 。
本 條 所 稱 商業銀行的資本充 足 率 不 得 低 於 8% 。
《 條例 》 第 八條 第 項和 第 項 適 用 于 外方 唯 一 股 東
或外方 最 大 股 東 。
第 六條 : 《 條例 》 第 六條 、第 七條 、第 八條 所 稱 申請 人或外國
合資者在中國境 內 已 經 設 立 的 代 表 機構是 指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 准 設 立 和 監管 的 代 表 機構;所 稱 設 立申請 前
一 年年 末 是 指 截 至 申請 日的 上一 會 計 年 度 末 。
第 七條 : 《 條例 》 及本 細 則所 稱 審慎 性 條件 至 少包括下 列 條
件 :
具 有合 理 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具 有 穩健 的風險 管理體系 ;
具 有 健 全的 內部控制制度 ;
具 有有 效 的 管理 資 訊系統 ;
申請 人經營 狀 況 良 好 ,無重大 違 法 違 規 記 錄 ;
具 有有 效 的 反 洗錢 措施 。
第 八條 : 《 條例 》 第 九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條 和 本 細 則第 十 六
條 所 稱 可行性 研 究報 告 至 少 應 包括 : 申請 人的 基 本 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