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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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四   十  五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第四章的有關       規  定  從  事
                          經營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5 萬  元  的,  處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六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有關  規  定  ,  拒  絕  、  阻礙
                          依法監    督  檢  查  或者  報  送  虛 假  的  文  件  、資  料  和  書面
                          報  告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並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七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有關  規  定  ,未  按  期  報  送
                          財  務  報 表和  有關  文  件  、資  料  及書面  報  告  或者未  按
                          照規  定  制  定  有關業務   規  則、  建立   健  全有關   管理制
                          度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  責令限  期改
                          正,並    處 1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八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  除  依照  本章第四   十  三
                          條  、第四   十  四  條  、第四  十 五條  、第四    十  六條  、第
                          四  十  七條  的有關   規  定給予處    罰  外,  情  節  嚴  重的,
                          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    責令   該 外資金融機構        停  業整  頓

                          或者  吊  銷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  取  消  該  外資金融
                          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  一  定  期 限  直至  終  身  在中國的  任
                          職  資  格  。
            第四   十  九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其  他  法律  、  法
                          規  的,  由 有關主    管  機關  依法  處  理 。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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