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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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四 十 五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第四章的有關 規 定 從 事
經營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或者 違 法 所 得 不 足 5 萬 元 的, 處 5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六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有關 規 定 , 拒 絕 、 阻礙
依法監 督 檢 查 或者 報 送 虛 假 的 文 件 、資 料 和 書面
報 告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並 處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七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有關 規 定 ,未 按 期 報 送
財 務 報 表和 有關 文 件 、資 料 及書面 報 告 或者未 按
照規 定 制 定 有關業務 規 則、 建立 健 全有關 管理制
度 的, 由 中國人 民 銀行 給予 警 告 , 責令限 期改
正,並 處 1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第四 十 八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本 條例 , 除 依照 本章第四 十 三
條 、第四 十 四 條 、第四 十 五條 、第四 十 六條 、第
四 十 七條 的有關 規 定給予處 罰 外, 情 節 嚴 重的,
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 責令 該 外資金融機構 停 業整 頓
或者 吊 銷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 取 消 該 外資金融
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 一 定 期 限 直至 終 身 在中國的 任
職 資 格 。
第四 十 九條 : 外資金融機構 違 反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其 他 法律 、 法
規 的, 由 有關主 管 機關 依法 處 理 。
第七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