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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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擬  撥付  的營   運  資金  數  額  、  申請  經營的業務      品種
                          等 ;
                          董 事會  同  意申請   設  立  分行的  決議  ;
                          可行性   研  究報  告  ;

                          營業  執  照  ( 副 本  ) ;
                          最 近三年的年     報  ;
                          申請  人章程;
                        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供  的其   他  資  料  。

            第  十 七條  :設   立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申請   書應  由出   資  各  方的  董  事  長
                        或行長    (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經  理  )  聯  名  簽署  ,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      設  立  外國銀行分行的        申請  書應   由申請
                        人的  董  事  長或行長    (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經  理  ) 簽署  ,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
            第  十 八條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的        申請   人應向   擬  設  機構所在    地  中

                        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  條例  》  第  九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條規   定  的  申請  資  料  (  一  式三  份  ) ,經  擬  設
                        機構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審  查  同 意  後,  逐
                        級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審 批  。
                        申請  人未   達  到  《  條例  》  第  六條  、第  七條  、第  八條  和
                        本  細  則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條  要求的資   格  條件  (  審慎
                        性  條件  除  外  )  ,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應   當

                        作 出  不  受理  的  決  定  ,並書面通   知申請    人不  受理   的  理
                        由 ,同時將不      受理   的通  知逐   級  上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第  十 九條  :  自收  到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       完 整的  申請   資  料  之日  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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