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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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擬 撥付 的營 運 資金 數 額 、 申請 經營的業務 品種
等 ;
董 事會 同 意申請 設 立 分行的 決議 ;
可行性 研 究報 告 ;
營業 執 照 ( 副 本 ) ;
最 近三年的年 報 ;
申請 人章程;
中國人 民 銀行要求 提供 的其 他 資 料 。
第 十 七條 :設 立 外資 法 人機構的 申請 書應 由出 資 各 方的 董 事 長
或行長 (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經 理 ) 聯 名 簽署 ,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 設 立 外國銀行分行的 申請 書應 由申請
人的 董 事 長或行長 (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經 理 ) 簽署 , 致
中國人 民 銀行行長。
第 十 八條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的 申請 人應向 擬 設 機構所在 地 中
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提 交 《 條例 》 第 九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條規 定 的 申請 資 料 ( 一 式三 份 ) ,經 擬 設
機構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審 查 同 意 後, 逐
級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審 批 。
申請 人未 達 到 《 條例 》 第 六條 、第 七條 、第 八條 和
本 細 則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條 要求的資 格 條件 ( 審慎
性 條件 除 外 ) ,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應 當
作 出 不 受理 的 決 定 ,並書面通 知申請 人不 受理 的 理
由 ,同時將不 受理 的通 知逐 級 上 報 至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
第 十 九條 : 自收 到 設 立 外資金融機構 完 整的 申請 資 料 之日 起六

